延安父子俩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00万,受害人达100多人, 你怎么看?

菜虫~


延安父子俩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00万,受害人达100多人,你怎么看?

一、案件概况

延安父子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做诱饵,五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600余万元,受害人达100多人资金损失无法挽回。该起案件涉及受害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也被吴起当地称为非法吸收存款第一大案。

今年9月20日、27日,吴起县公安局先后对张立志父子二人依法刑拘,并于10月25日执行逮捕(10月29日,吴起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征集张立志、张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线索的通告)。至此,这起持续时间长达五年多的父子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尘埃落定。

二、案件看法

延安父子俩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00万,受害人达100多人。我认为,认定延安父子俩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该没有太大争议,但是认定的法理根据就需要仔细研究。此案特征: 一是“非法性”、所谓“非法”,是指任何向公众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注从事存款业务,缺少法定的特别授权,即为非法。

该案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延安父子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做诱饵。行为人(父子俩)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即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向公众吸收资金,如个人或单位私设银行、钱庄、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

(2)行为人(父子俩)假如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法也是非法的,即某些金融机构虽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但采取非法方式进行吸收存款的行为。如有些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了争揽客户,违反国家关于利率的规定,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时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受害人权益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四、有关提醒

“你想他的利,他谋你的本”,高额利息只是为获取钱财设计的一个漂亮的诱饵!天上不会掉馅饼,更不会掉金砖,掉的只能是圈套与陷阱。当遇到他人向你许诺高息、高回报借款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细甄别,以防被骗。




元元Cy


很有能耐,受害人都是想天上会掉馅饼,那知道掉到地上砸了一个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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