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父子倆5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00萬,受害人達100多人, 你怎麼看?

菜蟲~


延安父子倆5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00萬,受害人達100多人,你怎麼看?

一、案件概況

延安父子倆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以高額利息回報做誘餌,五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600餘萬元,受害人達100多人資金損失無法挽回。該起案件涉及受害人數眾多,數額巨大,也被吳起當地稱為非法吸收存款第一大案。

今年9月20日、27日,吳起縣公安局先後對張立志父子二人依法刑拘,並於10月25日執行逮捕(10月29日,吳起縣公安局發佈了關於徵集張立志、張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線索的通告)。至此,這起持續時間長達五年多的父子二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塵埃落定。

二、案件看法

延安父子倆5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00萬,受害人達100多人。我認為,認定延安父子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應該沒有太大爭議,但是認定的法理根據就需要仔細研究。此案特徵: 一是“非法性”、所謂“非法”,是指任何向公眾集資或者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都必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註從事存款業務,缺少法定的特別授權,即為非法。

該案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延安父子倆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以高額利息回報做誘餌。行為人(父子倆)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即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向公眾吸收資金,如個人或單位私設銀行、錢莊、儲蓄所等,非法辦理存款業務,吸收公眾存款;

(2)行為人(父子倆)假如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但其吸收公眾存款的方法也是非法的,即某些金融機構雖然具有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經營權,但採取非法方式進行吸收存款的行為。如有些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為了爭攬客戶,違反國家關於利率的規定,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時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受害人權益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的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種:

  1、如果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已經將贓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機關發還給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決後返還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歸還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條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屬明確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但須經拍照、鑑定、估價,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附卷備查;權屬不明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後,按比例返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部分應予扣除。

四、有關提醒

“你想他的利,他謀你的本”,高額利息只是為獲取錢財設計的一個漂亮的誘餌!天上不會掉餡餅,更不會掉金磚,掉的只能是圈套與陷阱。當遇到他人向你許諾高息、高回報借款時,一定要擦亮雙眼細甄別,以防被騙。




元元Cy


很有能耐,受害人都是想天上會掉餡餅,那知道掉到地上砸了一個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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