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浩被執行限制消費令:不能坐飛機、軟臥、高鐵

羅永浩被執行限制消費令:不能坐飛機、軟臥、高鐵

【獵雲網】11月3日報道

羅永浩日前被執行限制消費令。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丹陽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09月04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丹陽市人民法院對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羅永浩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罗永浩被执行限制消费令:不能坐飞机、软卧、高铁

此前的8月6日,丹陽市人民法院判決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10日內向原告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705991.6元。

企查查顯示,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註冊地在江蘇丹陽市,該企業註冊資本6889萬元,屬於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電源變壓器、電源適配器、家用電器、LED驅動電源器等。

值得一提的是,10月24日,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四條股權出質信息,羅永浩將自己的股權出質給北京君信傳奇公關諮詢有限公司、深圳市凌昱微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潤信環保包裝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博商智遠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羅永浩出質給北京君信傳奇公關諮詢有限公司的股權數額最大,約6.319%。

以下為《10358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與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原文:

原告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榮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3705991.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於2017年5月開始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供給被告手機系列充電器,已全部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附有每一次的送貨單、確認書。雙方於2018年11月1日通過電子郵件核對賬目,確認被告欠原告貨款3705991.6元,此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曾簽署一份《債務處置協議》,該協議中也確定了實際欠款數額,但被告未能按協議約定付款。

被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未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原告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曾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手機充電器。雙方交易模式為: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採購訂單,原告生產完成後交付至被告指定處,由收貨單位在名為“Smartisan送貨簽收單”中籤章確認收貨。

另查明,原告實際向被告開具總金額為3755991.6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原告起訴後,原、被告曾簽訂一份《債務處置協議》。該協議記載,債權人(即原告)與債務人(即被告)在原合作協議項下的合作產生債務合計3705991.6元。債務處置方案記載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於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111797.48元。如債務人未按照上述付款時間如期付款,則本協議安排失效,各方仍按照原有債務情況履行。債務人同意將剩餘債務2594194.12元延長付款期限3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到期。原告陳述被告未能按《債務處置協議》履行第一期付款義務。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採購訂單、“Smartisan送貨簽收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債務處置協議》及原告當庭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為證明被告尚欠貨款數額,原告提供了採購訂單、“Smartisan送貨簽收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債務處置協議》予以佐證,證據充分,被告尚欠原告貨款3705991.6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已付款數額應屬被告證明責任,被告經傳喚未派員到庭,本院認可按照原告陳述的被告僅付款5萬元計算尚欠貨款數額。

被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江蘇辰陽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7059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44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1448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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