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僅是個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更是全社會全民族的精神遺產,蘊含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會崇尚、學習和捍衛。
今年8月份,
發表侮辱性言論,
後被當地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0月29日,
浙江湖州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判決,
涉事網民張某某在省級媒體上公開道歉。
逾期不履行,
法院將在浙江省省級媒體刊登
該案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所需費用由張某某承擔。
為救落水群眾,
29歲消防員呂挺犧牲
今年8月14日,浙江湖州安吉縣消防中隊中隊長呂挺在處置湖州安吉縣鶴鹿溪村西苕溪水域群眾落水事故中,為營救落水群眾被急流沖走,不幸英勇犧牲,年僅29歲。
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准呂挺同志為烈士。
8月19日,烈士呂挺被送回故鄉浙江東陽,並安葬於東陽市革命烈士陵園。
一個人感動兩座城,一時間,烈士呂挺的事蹟在安吉和其故鄉東陽傳開了,十餘萬幹部群眾自發前往弔唁。
兩座城送別一個人,烈士呂挺魂歸故里時,安吉數萬群眾沿途相送,高喊“英雄,一路走好”;東陽數萬群眾含淚相迎,高喊“英雄,我們接你回家”。社會各界紛紛掀起向烈士呂挺學習的熱潮。
然而追悼會當日,在一個495人的微信群裡卻有人(張某某)對此發表了侮辱性言論,“死個人和死條狗有什麼區別”、“現在隔壁死個人,多(都)沒人知道”,引起網友的強烈憤慨和譴責。
捍衛
英烈名譽
湖州市檢察院發現張某某的違法行為後,在9月12日,以張某某為被告向湖州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通過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10月29日上午,湖州中院對湖州市檢察院訴被告張某某名譽權糾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張某某對其違法行為表示悔過,並主動刪除原始侵權言論。
法庭當庭宣判:判令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省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浙江省省級媒體刊登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
侮辱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體現
是中華民族的脊樑
讓我們共同尊崇英雄
捍衛英雄!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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