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最近有一部電影不錯,而且引起了全民熱議,《少年的你》,影片聚焦教育、校園暴力等社會話題熱點!伴隨著電影的大熱,再加上近期發生的幾起未成年人的的惡性傷害事件,校園霸凌、未成年犯罪等話題也再次進入公眾的視野。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兩部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也將迎來修訂: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

這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將著力解決校園安全、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


其中,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分組審議中,多名與會人員提及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事件,降低14歲刑責年齡的話題也再次被提上日程。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目前,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年滿14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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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8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於少管所。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然而,一直以來,民間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都建議,對未成年人故意傷害、強姦、屢教不改等,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當將起刑年齡提前。


“比如說,民法通則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年齡是10歲,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就降低為8歲,降低了2歲,刑法是不是相應地可以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或者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我們對他們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敏

“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都無法可治,對社會的影響很不好,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都沒關係,這個導向非常可怕。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所以,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

“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價值觀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重要環境,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堅實屏障。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人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因此,建議在草案中明確

“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月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訂草案中,收容教養的規定被刪除了!

在當前媒體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報道中,一些案例格外刺痛公眾神經:有的孩子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於承擔刑責,多年後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不負刑事責任,不能等於沒有任何後果,更不等於放任不管。”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表示,目前法律規定的諸如責令父母管教、訓誡、送入工讀學校、收容教養、矯治等措施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在實踐中的效果不盡人意,才形成了如今的尷尬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刪除了關於收容教養的規定,這一改動引起了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不少人認為,在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處置程序上,法律不能缺位。收容教養制度不但應該保留,更要進一步完善規範,更好發揮作用。


這些數據讓人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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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發佈的《校園暴力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

校園暴力案呈逐年下降趨勢,2015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校園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別同比下降16.51%和13.37%。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每一起個案都讓人揪心。

據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佈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未成年人犯罪篇》>>

通過分析2015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現,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多集中在盜竊罪、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62.63%的案件被告人為初中生。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校園霸凌、未成年犯罪到處都有

並不是每個孩子都是天使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眉山15歲中學生磚頭打老師,被刑拘

10月25日,一段“學生砸傷老師”的視頻在網上流傳。

視頻顯示,一男性老師從後門進入教室,準備將手中的雨傘撐開放在地上,一名男生緊隨其後,男生雙手緊握疑似磚頭物件,從背後擊打男性老師頭部9次,致該老師倒地不起。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被學生打傷老師已被送往重症監護室( ICU)接受治療,值班護士介紹:“傷得很嚴重”,目前仍未甦醒,醫生和家屬已多次“交流病情”。

仁壽縣公安局25日晚通過官方微博發佈警情通報稱,受傷老師正在接受治療,涉事學生已被刑事拘留


10月20日,大連市沙河口區一名10歲女孩被害身亡,死時身中7刀。拋屍地點距離女孩家僅有2分鐘路程,兇手是13歲男孩蔡某某。

女孩的屍體是其父親在小區的綠化帶中發現的,被找到時候,身上還蓋滿了磚頭、編織袋和沙子,頸部有掐痕。

據記者說,警方“沒用5分鐘,就找到了案發第一現場——因為實在太好找了,地上有血跡,從樹林一直通往蔡某某家中”。

10月24日,大連警方發佈通報稱,依據《刑法》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法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央視主海霞

在《新聞聯播》裡說:

“小惡魔”在人間遊蕩

讓人心痛憤怒



央視新聞特約評論員李曙明這樣評論:

一個生命,三年收容教養,很多人難以接受在兩者之間劃等號,網上有很多激憤之語。這裡要強調的是,只要法律未修改,刑事責任年齡未降低,那麼,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就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哪怕罪行比這個男孩更為嚴重。這是法治的要求。

但同時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個生命”和“三年收容教養”劃等號從根本上背離了人們觀念中的公平,那麼,任其存在是危險的。在國家以法律手段懲治犯罪之前,人們實現正義的途徑是以血還血式的自力復仇。將復仇的權利讓渡給國家,是基於一種信任,那就是國家可以替被害人實現正義。而當這種正義不能充分實現的時候,部分人或選擇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實現他們所認為的正義。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法治環境、社會穩定都將受到極大損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側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則重點關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危害社會,兩部法律同時修訂,有助於在保護和懲治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保護和懲治一個都不能少,這早已是社會共識,分歧在於實現上述平衡的路徑。

比如,要不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鑑於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惡性犯罪多發的現實,這幾年,不時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也總有反對聲音。雙方都能找到一定的歷史和現實依據,也都很難說服對方。

再比如,要不要引進“惡意補足年齡原則”?這是英美國家判定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遵循的原則,含義是: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推定其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該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幾年,也不時有學者呼籲引進這一原則,也總能聽到反對聲音。

分歧不止這兩點,還有不少。什麼是多數人心目中的公平和正義?未成年人保護和懲治之間合適平衡點在哪裡?立法技術上,應如何在立足本土的前提下吸收成熟的國外立法的經驗?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需要更廣泛人群的參與。期待立法機關開門立法,傾聽更廣泛聲音,讓各種聲音充分交鋒,最終在此基礎上作出科學決策。畢竟,每個家庭、每個孩子都是有效保護的受益者;每個家庭、每個人(包括孩子),也都可能成為懲治不力的受害者。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怎麼定,他們最有發言權。

如果說未成年犯罪,你總覺得離自己或離孩子很遠,那麼這個問題你一定要關注!

你的孩子是否經歷著校園霸凌?

這些行為變化,時刻關注!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大部分的孩子可能不會將被霸凌這件事告訴其他人。我們可以通過對孩子近期狀態的觀察進行判斷!


比如>>

①一向外向的孩子突然變得沉默寡言

②一直成績優異的孩子成績突然無緣由的大幅度下降

③一向不亂花錢的孩子突然向你要額外的零花錢

④對之前熱愛的事物突然失去興趣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其他的特徵包括>>

  • 身體有不可解釋的傷口,淤青
  • 衣物、飾品、個人物品有損毀
  • 無原因的頭疼,胃痛,或者假裝不舒服
  • 睡眠困難,做惡夢
  • 不想去學校
  • 對社交場合恐慌
  • 感覺無助,或者自信自尊下降
  • 自我摧殘行為,傷害自己
  • 抑鬱,焦慮,害怕,慌張


人間遊蕩的“小惡魔”到底該不該“被保護”?


我們保護未成年人

但是絕不縱容未成年人!

家庭應對有不良行為的孩子

提前干預有效監管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佈的報告顯示,在2016年至2017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來自流動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離異、留守、單親和再婚家庭。

對於因監護人履職不當、管教不嚴而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多名專家建議在法律中規定追究監護失職責任。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認為,法律要對有監管職責的家長具有制約力,對於因教育失職而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家長應承擔足以影響其重大利益的後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正在審議當中

早發現早預防

希望未來不再有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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