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雍正朝為例,探究“總督”官職的設定、發展和其出身、履歷要求

導讀:清朝時期,對統轄一省或者數省經濟、行政、軍事的最高長官稱“總督”,也就是影視劇中我們常能夠聽到的“制臺”。一般情況而言,除了例如河道總督等專職總督外,清朝共有直隸總督、兩江總督、四川總督、閩浙總督、雲貴總督、陝甘總督、湖廣總督、兩廣總督和東三省總督共計“九大總督”。

當然,還有清朝朝廷為了特定時期、特定官員、特定情形而特別設定的“總督”銜,比如雍正皇帝為了田文鏡而專門設置的“河東總督”一職。

那麼,在清朝時期,總督到底是多大的官職?什麼樣的官員才能成為這“九大總督”之一呢?


以雍正朝為例,探究“總督”官職的設定、發展和其出身、履歷要求

清代總督府舊址

《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記載:

總督(從一品。)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標下有副將、參將等官。

也就是說,總督乃系清朝地方政府中最高級別的封疆大吏,對於該管範圍肩負著經濟、軍事、行政等幾乎涵蓋所有地方政府軍民政務。

康熙三十一年,制定“總督加銜制”,即原本為正二品品秩的總督,一般會加授“兵部尚書”銜或者“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兼銜的總督也就成為了從一品品秩;如果再行加授,總督兼領大學士職銜,則會成為正一品品秩。

也就是說,清朝時期的總督品秩並不確定,根據其兼領職銜的不同,從正二品到正一品,共有正二品、從一品、正一品三個等級。

按照清朝時期和現今公務員職務序列相比照劃分,正一品的總督也就相當於現在的

“正國級”職務序列,最低也是正二品的“省部級幹部”,其地位和權勢,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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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一品文官“仙鶴”補子

從順治元年,清軍入關以後初定官制,總督一職從順治元年到宣統二年,一直都在不停的變遷。

本文就以雍正朝為例,從“總督”一職的官職設定和歷史變遷出發,對清朝這一實權“封建大吏”予以詳細說明。

01 總督的設定和發展

順治元年,攝政王多爾袞率領八旗將士進京後,基本上沿襲了明朝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尤其是把明朝的政治制度作為自己的建國之制,在此基礎上建立適合自己需要的更為完備的體制。

對於官制體系的設定,多爾袞幾乎照搬了前明王朝的設定,對中央官制,按照“世祖入關,因明遺制,內自閣部,以迄庶司,損益有物”的原則,延續了前明王朝不設宰相、設內閣六部的大框架;對於地方官制,則將前明王朝臨時性設定“總督”一職改為常設官職,統轄一省或者數省,成為最高級別的地方官員。

“總督”一詞雖然由來已久,最早可追溯到兩漢時期,但是以“總督”為官員,並讓其成為官制體系中的一部分,則是從明王朝初始,而且是臨時性官職。也就是說,清朝時期在“總督”官職上可借鑑和依據的歷史和經驗教訓並不多,幾乎整體都在摸索前進的過程中,這也造成了幾乎整個清朝時期對於“總督”一職都在進行改革和完善。

對於“總督”在明朝的設置,《歷代職官表》中有著明確的說明:

明初命京官巡撫地方,有軍事則命總督軍務,因事而設,事已旋罷,原非為一定官稱,其後各省俱有之,且因事增置,遂成定員。

“臨時性”“常設性”“總督”

一職經歷的並不是僅僅是官職名稱的確定和其職權範圍的劃分,更多的是“總督”身上所肩負職權的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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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實錄·世祖實錄》記載:

順治元年六月,令駱養性以原官總督天津等處軍務。七月,擢吳孳昌總督宣大山西等處軍務兼管巡撫事,駐山西大同鎮並命孟喬芳為陝西三邊總督。

天津總督、山西總督、陝西三邊總督也就成為了清朝最初時期的“總督”官職。但此時的“總督”更偏重或者說僅僅限定於軍事方面的職權範圍,對於地方經濟、行政等具體事務並不涉及。

《東華錄》記載:

順治二年,命內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洪承疇,以原品總督軍務,招撫江南各省地方,命恭順侯吳惟華為太子太保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督軍務,招撫廣東。

順治二年,清廷對於南方地區的征剿和平定也進入了關鍵時刻,面對南方尤其是南明政權的巨大抗清勢力,多爾袞任命洪承疇擔任“經略湖廣、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處,總督軍務兼理糧餉”的巨大職能,為清廷平定南方地區尤其是南明政權發揮了巨大作用。

此時,對於“總督”官職的職權範圍內,加入了

“兼理軍餉”的職權,“總督”職權進一步擴大,已經明顯超出了單純的軍事職權範圍。

而後,隨著南方各地區的逐一平定,清廷開始於南方地區設立兼備“軍事防務”職能的“總督”官職。

順治二年十二月,福建平定,設福建總督一人,兼轄浙江。

順治二年年底,清軍入南京,改南京為江南省,以應天府為江寧府。順治三年,置江南、江西、河南三省總督,駐江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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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寧府”地圖

順治三年,四川平定,於四年增設四川總督。

同年,設廣東總督一人,轄廣東廣西二省。

也就是說,清初時期對於南方“總督”的設置和當時複雜的軍事對抗局面有著直接關係,而且清廷對於初定之南方的皇權統治並不穩固,仍需大量武裝力量予以嚴厲鎮壓和皇權延伸,所以,“總督”一職在清初時期的設定,是有著具體的歷史背景和實際需要的。

對於“總督”官職於南方地區的設定,清廷收到了遠勝於預期的實際效果,在“招撫地方、軍民平定”的良好表率之下,“總督”制度開始於全國推行。

順治五年,設直隸、山東、河南三省總督,駐大名府。

順治九年,設江西總督一人,駐南昌府。

順治十年,設湖廣總督,專督湖廣。

順治十三年,設裁撤原來宣大總督,設山西總督一人。

順治十四年,停陝西總督兼轄四川,專設陝西總督一人,四川總督一人。

順治十五年,設福建總督,專轄福建,駐漳州府。同時,增設總督一人,駐溫州府。

順治十六年,設雲貴總督。

自此,於順治朝,基本形成了直隸、山東、山西、江南、河南、陝西、江西、浙江、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湖廣十五總督並設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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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實錄·聖祖實錄》記載,康熙四年,經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議的商議,對現行“總督”分設進行了相關調整:

“湖廣、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總督一員。貴州總督裁併雲南,廣西總督裁併廣東,江西總督裁併江南,山西總督裁併陝西,直隸、山東、河南設一總督,總管三省事”

經過這次調整,將順治十八年設置的十五總督改設為直隸山東河南總督、兩江總督、山陝總督、福建總督、浙江總督、湖廣總督、四川總督、兩廣總督、雲貴總督,共九總督。清朝“九大總督”的設定,基本完成。

而後,經過康熙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九年、二十一年、二十六年、五十四年、六十年共計12次的頻繁調整,最終形成了兩江、川陝、閩浙、湖廣、兩廣、雲貴等六總督的格局。

也就是說,在康熙後期,直隸一省最該官職乃系巡撫以總督銜,並不屬總督行列;《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記載:

雍正元年,詔嘉李維鈞勤慎,特授總督,自是為永制。

也就是說,在雍正元年,直隸總督才正式成為定製,進入總督行列。

對於川陝、山陝、四川、陝甘等對應區域的“總督”名稱設置和管轄範圍較為複雜,直到乾隆二十四年,才基本形成陝甘總督和四川總督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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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東三省總督”,《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如此記載:

總督東三省等處地方兼管三省將軍、奉天巡撫事一人。康熙元年置將軍。光緒二年,兼管兵、刑二部及府尹,以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銜行總督事。三十二年,建行省,改將軍曰總督,授為欽差大臣,隨時分駐三省行臺。

也就是說,對於滿清的“龍興之地”,關外的東三省,最初階段設定的官職並非“總督”,而是有著單純軍事職能的“將軍”職位,駐守關外。光緒二年,東三省將軍雖然兼行總督差事,但直到光緒三十二年,才設置“東三省總督”,駐奉天府,管理黑龍江、吉林、奉天三省。因其位於大清龍興之地,故為疆臣之首。

也就是說,直到光緒三十二年,清朝“總督”

管理制度才形成現在所說的“九大總督”體系。

02 如何才能成為總督

作為地方政府的最高等級官員,名副其實的一方“封疆大吏”,絕對的實權派人物,以皇帝為代表的清朝統治階層對於“總督”的選擇肯定也是慎之又慎,限制條件眾多。

我們以雍正朝為例,對雍正朝“總督”群體做出選拔、出身方面的要求,作出具體說明。

根據《清代職官年表》和《清史稿》的記載,雍正一朝共計38位“領總督銜”官員(《清代職官年表》記載為39人,我們以《清史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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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滿漢之分

清朝建立後,標榜“滿漢一家”、“滿漢並重”,在中央機構實行滿漢復職的辦法,但為了保證滿洲貴族的利益,實權主要操縱於滿官的手中。同時,為了籠絡漢族上層和廣大士大夫階層,授給他們官職。清朝在地方官制中並未有滿漢之別,所以對於以何民族之人任總督,也就沒有那麼明確的規定。

咸豐年間官吏福格隨著記錄清朝體制等方面的《聽雨叢談》記載:

外省官員,不分滿漢,惟擇賢而任。計自順治四年至雍正十三年止,共九十二年,八旗人員之任督撫者,漢軍則十居其七,滿洲十居其三,蒙古僅二人。

從福格的記錄中,能夠看出,清朝統治階層非但沒有刻意打壓和控制漢人、漢軍旗的官員任職,反倒以具體數據說明了對漢人、漢軍旗官員的重用和著意提拔。

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就雍正朝任職總督的民族而言,分為滿人、漢人、漢軍旗人。在這 39 位總督中,滿人 10 人,約佔總人數的 26%。漢軍旗人13 人,約佔總人數的 33%。漢人 16 人,約佔總人數的 41%。

由此似乎能夠證明福格所言屬實,但其實這種情況僅僅出現在雍正一朝,相對於兩百多年的清朝統治時期,僅僅13年的雍正朝根本無法說明清朝統治階層對於漢人官員的重視和著意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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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員形象

另外,在《清實錄·世宗實錄》中,有一份雍正皇帝硃批鄂爾泰的奏摺中,也詳細說明了雍正皇帝對於滿漢之分的刻意忽視和對漢臣的重視程度:

從來治道,在開誠佈公,遐爾一體。若因滿漢而存分別之見,是有意猜疑,互相漠視,豈能為治哉!天之生人,滿漢一理,其質材不齊,有善者,有不善者,乃人情之常。用人惟當辯其可否,不當論其滿漢。我太祖開國之初,即兼用滿漢,是以規模宏遠,中外歸公,蓋漢人中固有不可用之人,而可用者亦多。如三藩變亂之際,漢人中能奮勇效力,以及捐軀損節者,正不乏其人,豈漢人不可耶?

正是在雍正皇帝對滿漢之分的刻意忽視和對漢臣的被加重用,才換回了“康熙盛世”的延續。和對“乾隆鼎盛”的絕對基礎奠定。

但是,對於雍正朝“總督”人數的民族之分比例劃分,僅僅是絕對數據的比較;如果考慮到各民族的民族人口基礎,在進行相對比例的比較,就能看到另一種結果。

按照當時的人口數量大致劃分,滿族人口遠遠低於漢族人口數量,可就在如此巨大的人口數量差別下,滿族出身總督仍然佔據了26%的較高份額,這就能夠直觀看出清朝統治階層對於滿漢官員的實際態度。

2、出身之分

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用人之道。雍正也十分注重用人察吏,他常說“治天下惟以用人為本,其餘皆枝葉事耳”。那麼雍正皇帝都選用何種出身的官員,來保證總督的質量呢?

通過對《清史稿》中記載的雍正朝“總督”官員履歷詳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圖示,足以明確說明雍正朝“總督”的出身問題。

以雍正朝為例,探究“總督”官職的設定、發展和其出身、履歷要求

從上表可以看出,進士出身者佔雍正朝總督大多數,比例達 41.0%,無疑是該群體的主流。這些順著科舉制度的階梯一步一步走上來的總督,從小熟讀四書五經,通曉孔孟之道,尊奉君權至上的理念。

就雍正皇帝而言,即繼位以後對於新政的大力推廣、對滿洲貴族的刻意打壓和控制,讓雍正皇帝揹負太多罵名的同時,也為清朝的健康、穩固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礎。對於一省或者數省擁有絕對管理職權的“總督”,雍正皇帝在啟用進士出身的總督以達到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還能有效達到打壓保守滿族貴族的目的。

也就是說,想要穿越回去清朝,成為一方總督,就要先行成為“進士”。進士的考取概率,遠勝於現在國家級一流大學的錄取概率,難度之大,可以預見。

3、履歷之分

另外,對於“總督”一職,也有著具體任職履歷的要求,畢竟對於省部級或者副國級、正國級的領導,清朝朝廷也是需要慎之又慎、選之又選的!

同樣,通過雍正朝38位總督的任職履歷研讀和分析,可以將“總督”的上一任官職予以詳細列表,如下圖所示:

以雍正朝為例,探究“總督”官職的設定、發展和其出身、履歷要求

從上表可以看出,雍正朝由巡撫升任總督的人數為 21 人,佔總人數的 54%以上。作為一省最高的行政長官,按照《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的職能記載,巡撫被賦予

“宣佈德意,撫安軍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之責,因而他們在管理一省事務過程中,積累了較強的政治管理經驗,可以順利地勝任總督之職。這也足以證明了清朝官制體系的成熟性和理智性。

“巡撫”之下,另有“侍郎”,也就是內閣之下六部“部長”的副職官員擔任“總督”之例五;一省綠營官兵的軍事長官之“提督”之例三;尚書、都御史、漕運總督、河道總督、八旗地方駐防軍事長官——將軍都有任職“總督”的例子存在。

從正二品到從一品,從單純的軍事武官到幾乎等同“總督”的巡撫官職,都有擔任“總督”的可能,也就是說,雍正朝的“總督”選用,

“不拘品級,擇才品素者”。但是,為了讓總督能夠更為的行使職權、管理地方,在選用問題上一般會選擇和其“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職權相近的官員充任。從巡撫到總兵的選擇上,就驗證了關於職權順承方面的考慮。

另外,對於雍正皇帝而言,面對雍正朝開展的新政推行、財政、民族事務改革等等實際情況的具體要求,雍正皇帝還必須依據於對新政的態度選擇“總督”人選,雲貴總督鄂爾泰、河東總督田文鏡、浙江總督李衛這“三大寵臣”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就是雍正皇帝考慮到新政推行問題而刻意選擇的“總督”人選。

以雍正朝為例,探究“總督”官職的設定、發展和其出身、履歷要求

浙江總督衙門

清朝時期的“總督”官職,雖然改變了明朝時期“臨時性”設定的具體規則,改為“常設性”官職,成為一省或者數省行政、經濟、軍事方面的最高領導,但其在品秩和職權方面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客觀決定性。同時,因為“總督”的職權巨大,對於皇權穩固和社會穩定具有決定性作用,在選用“總督”人選上,以雍正皇帝為代表的清朝統治階層也在官員出身、任職履歷、民族之分等關鍵問題上倍加重視、詳細甄別,以期達到皇權集中、皇權儘可能向基層延伸的根本目的。

參考文獻:《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歷代職官表》、《東華錄》、《清實錄·世祖實錄》、《清實錄·聖祖實錄》、《清實錄·世宗實錄》、《清代職官年表》、《聽雨叢談》、《滿漢名臣列傳》、《雍正滿文硃批奏摺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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