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澗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近日,清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李某因資金週轉向原告劉某借款37000元,並向原告出具借條一支,期限一年.借款期滿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將被告起訴到法院,法院通知李某之後,李某因手頭比較緊張,無能力一次性還清原告的借款,希望能分期償還原告的借款。經法官調解被告李某分四次償還原告劉某的37000元,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雙方握手言和。

通過這個案子的調解我們可以發現,案子經調解後省去了開庭、應訴、辯論等環節,而且還避免了雙方矛盾的激化,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促進當事人雙方的互諒,有效緩解執行壓力,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可算是一種雙贏的結果。(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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