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仲裁委要先行引導調解嗎?


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仲裁委要先行引導調解嗎?


問:小張與所在公司因工資數額問題產生爭議,她不清楚當地是否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她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了仲裁,但她也不大想和公司因此把關係搞僵。小張想知道,仲裁委會先引導他們調解嗎?

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未經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暫緩受理;當事人不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依法受理。


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仲裁委要先行引導調解嗎?


條文釋義

上述法條規定了仲裁委員會發出調解建議書的前提和引導調解的去向;明確了只有在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才能暫緩受理,否則,對符合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依法受理。

調解建議書的提出

發出的對象和時間

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往往產生了一定的對立情緒,一般很少共同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有些當事人也不清楚所在地是否設有調解組織以及調解組織的地址和聯繫方式等。因此,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之前,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幫助當事人通過調解組織調解化解爭議。

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發出

發出調解建議書屬於仲裁委員會的職權,其行使無需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是調解建議書對雙方均沒有約束力,其功能是為當事人解決爭議指引其他路徑和方法。

調解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的調解組織有三類: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只要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仲裁委員會均可以根據就近、方便當事人、有利於案件調解的原則選擇調解組織,引導當事人前去調解。用人單位內部、所在地區和行業均設立了調解組織的,當事人也可以自行選擇向其中任一組織或者多家組織先後提出調解。

調解建議書的內容

調解建議書一般應當列明以下內容: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優勢;發出調解建議書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建議當事人前往的調解組織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明確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建議書提出後的進一步處理

(一)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處理

當事人以口頭、書面形式表示同意先行調解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暫緩受理。當事人已經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和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自行選擇將材料交由仲裁委員會保管或者先行取回;交由仲裁委員會保管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當事人先行調解的期限不計入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因先行調解失敗而再次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或者要求恢復受理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再次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或者當事人要求恢復受理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當事人不同意先行調解的處理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先行調解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

【法條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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