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年未休年假要求補償,公司直言逾期作廢!仲裁委:規定違法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許多企業、單位都不肯放過任何一個可能騰飛的機會。

但每逢年關,許多企業、單位就開始犯愁了:總會遇到“集中請假”的情況。一邊是勞動者想要犒勞辛苦的自己,一邊是企業安排不來的無奈。

於是,有些企業、單位就會在規章制度中列明這樣的要求:“法定年休假,逾期不朽按作廢處理”。

這一看似常規的操作,實際上已經是涉嫌違法了。不信?我們來看一則真實案例:

男子2年未休年假要求補償,公司直言逾期作廢!仲裁委:規定違法

01 案例詳情

2012年3月,小孔(化名)入職了某互聯網公司,雙方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

5年後,即2017年2月,勞動合同到期,互聯網公司通知不再與小孔續簽勞動合同。

在辦理離職手續並領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時候,小孔提出:之前自己因為工作太忙,在2015-1017年間沒有休帶薪年假,希望公司能夠支付相應的補償。

然而,公司方面卻認為,小孔沒有休年假並不是公司的問題,而在於他自身沒有提出年假申請。所以,按照公司員工手冊規定,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休年休假,屬於自動放棄,無需支付補償。


男子2年未休年假要求補償,公司直言逾期作廢!仲裁委:規定違法

由於雙方發生爭議,協商無果,小孔最後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補償。仲裁委根據雙方提供的證詞證據,最終支持了小孔的請求。

02 案例分析

仲裁委之所有支持小孔的請求,原因有兩個:

①雖然公司員工手冊規定了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年假的,屬於自動放棄當年休假,但沒有證據證明小孔有書面提出過因自己個人原由不休年假。

②其次,員工手冊對於年休假的規定已經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

勞動者的年休假權利不能“默示放棄”,簡單的說:如果不是經勞動者書面申請,而且是因個人原因提出的不休年休假就不能等同於放棄年休假補償。


男子2年未休年假要求補償,公司直言逾期作廢!仲裁委:規定違法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這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需要同時滿足這3個條件:

  • 用人單位已主動安排了年休假;
  •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放棄年休假;
  • 勞動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書面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未主動安排年休假,勞動者也沒有提出休假申請的,那麼就視為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責任,就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03 如果是累計幾年的休假,補貼能拿回嗎?

除了隨便“作廢”年休假的情況之外,還有一些企業、單位會讓職工攢著幾年年休假,這種情況會侵害職工的權利嗎?

管家也特意幫大家查詢了相關資料,這種累計年假的情況,相較我們所說的案例更為複雜。

最終,仲裁的結果可能不像我們想象的那般好。


男子2年未休年假要求補償,公司直言逾期作廢!仲裁委:規定違法

在累計數年年休假的情況下,一旦單位不承認積攢的年休假,職工就需要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而說起仲裁,首要考慮的就是仲裁時效的問題。

在勞動仲裁中,有兩種時效制度:

普通時效,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特別針對勞動報酬的時效,即“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可延長至“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

如果是連續3個自然年度,那麼A年的假期,企業可以在B年安排,支付A年未休假補償的最後期限是B年度的最後一天。

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A年假期補償,勞動者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的時候,如果要申請仲裁獲得A年度未休年假補償,時效就會從C年的1月1日開始算,到12月31日截止。

簡單地說,如果我們在C年度內向用人單位主張該權利,最多可以主張A、B、C三年的未休年休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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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相關規定,不跨年度安排是原則,跨一個年度安排是例外情況。

如果勞動者要主張A年相關權益,必須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確有跨一年安排休假的事實;否則,僅能主張B、C兩年的未休年休假補償。

總之,這種情況還是比較複雜的,建議如果有類似困擾的朋友尋求法律援助,更加省時省心省力。

帶薪年休假是我們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不能以任何藉口隨意取消或者不支付相應的年假補貼

如果你遇到與小孔一樣的問題,管家建議,協商不成,就走仲裁途徑,真正實現年假自由~

企業方也是同樣,在追求經濟增益的同時,要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距離2020年,還有一個月,你的年假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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