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
(2019)皖0104執1109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
孫建華
性別
女
年齡
40
身份證號
340404********2427
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長江西路669號綠城桂花園芳樹苑2幢603室
執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合肥力源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清償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其代償款人民幣4825780元,並承擔自2014年9月23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張兵、黃忠萍所有的被告張兵名下位於合肥市科學大道8號興園小區北區6-105號房產(產權證號:合產字第110105803號)、荷花路東段山湖新村恢復樓17-304號房產(產權證號:合產060989號)房屋二套在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 三、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陳麗全名下位於合肥市世紀陽光花園橙陽苑3幢304室房產(產權證號:合西字第006988號)一套在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 四、被告合肥渙渙物資有限公司、合肥合潤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肥培錦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劉琴、王理遠、孫建華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經原告合肥市金鼎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實現本判決第二、三項抵押權後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6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7067元;由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632元,被告合肥力源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合肥渙渙物資有限公司、合肥合潤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肥培錦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劉琴、王理遠、孫建華、張兵、黃忠萍、陳麗全共同負擔48435元;公告費800元,由被告合肥力源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合肥渙渙物資有限公司、合肥合潤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肥培錦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劉琴、王理遠、孫建華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負責人電話
0551653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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