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不僅被追尾,還被沿街追打,好吧!你牛!

2018年12月14日18時許,男子王某駕駛出租車行駛到彭陽縣某街道十字路口等待綠燈時,被馬某甲駕駛的轎車(車載海某等人)追尾。王某下車查看車輛受損情況時,與馬某甲發生爭執。隨後馬某乙到達現場,在與王某在交涉過程中,朝王某胸部擊打一拳。此時,酒後準備回家的馬某丙及馬某丁等人路過現場,與王某發生爭執,馬某甲、海某、馬某丙及馬某丁遂對王某進行拳打腳踢。其中,馬某甲朝王某肩部擊打一拳、馬某丁朝王某屁股踢了一腳、海某朝王某身體踢了一腳、馬某丙朝王某面部擊打一拳,致王某鼻部受傷流血。王某受傷後,到固原市人民醫院檢查治療,經診斷傷情為:1.鼻骨骨折;2.鼻中隔骨折;3.顱腦外傷。2018年12月24日在局麻下行鼻骨復位+鼻中隔矯正術。共住院治療20天,花去醫療費8145.87元。2019年1月10日,經固原市人民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某構成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一處。支出鑑定費800元。

另查明,馬某丙於案發次日自動到彭陽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本案開庭審理後,馬某丙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丁於2019年5月9日分別向法院預交賠償款17000元、10000元、3000元。

彭陽縣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4月10日指控被告人馬某丙犯故意傷害罪向彭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馬某丙的犯罪行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海某、馬某甲、馬某乙、馬某丁的侵權行為對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馬某丙及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醫療費(含鑑定費)24000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3780元、出租車停運損失60天12000元、護理費25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共計46300元。法院於2019年5月6日公開開庭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被告人馬某丙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甲、海某、馬某乙、馬某丁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經濟損失25629.47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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