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社保?

好多人認為,公司聘用的臨時工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那麼這個認識真的是正確的嗎?

一、什麼是臨時工?

臨時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崗位,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臨時性招用的人員。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一般任職期限不超過一年,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從法律角度來說,現在沒有臨時工這一種說法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員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是什麼: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

(1)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裡所說的終止用工,應當作一種廣義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週期:

在勞動報酬的支付週期方面與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社保?



三、臨時工是否也一定要為其繳納社保?

臨時工是否繳納社保要分情況來看臨時工主要有以下4種情形:

1、與臨時工存在聘用關係,雙方存在實際僱傭關係

若臨時工與企業:1.存在實際僱傭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2.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舉例來說:

公司的保潔、保安人員,雖然這個崗位人員變動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時就固定存在這個崗位,並且員工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存在實際僱傭關係並且有一定連續性,應該按照工資薪金處理,並且需要給這些員工繳納社保,當然如果這些員工已經其他單位交過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複交納。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准予在稅前扣除。企業僱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於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範疇。

2、與臨時工不存在聘用關係,臨時工提供勞務,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

如果臨時工與企業:

1.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2.沒有與單位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

3.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並按次支付報酬。

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比如:

企業辦公室等房屋裝修,請來的粉刷工,油漆工,搬運貨物臨時找來的搬運工,企業一般是不會固定設置這些崗位,員工提供的也不是連續性的服務,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勞務費雖然也是人工費用,但是和工資薪酬分開。勞務費的金額是不作為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的。

接受勞務的企業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提供社保。

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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