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人士注意!寵物狗闖了禍,主人賠三萬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也稱為動物損害責任,

是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現如今,

飼養寵物早已成為潮流,

但動物一旦缺少管制

就容易發生侵犯他人的行為,

誰來承擔責任呢?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家住黃島的劉某某飯後在小區遛彎,突然被一隻拉布拉多犬撲倒在地,受傷不輕,同行的鄰居老太太都慌了,紛紛開始幫忙找肇事狗的主人,這時,找狗的林某也出現了,大家當場圍住林某說理。

原來,該拉布拉多犬“土豆”是林某飼養的寵物,林某在小區內遛狗時,恰遇小區內其他寵物狗,“土豆”高興的撒歡一樣,林某見狀便鬆了狗繩任其與別的小狗追逐,很快“土豆”就脫離了林某的視線,當林某找到“土豆”的時候,事情已經發生了。

林某當即認可“土豆”撞傷劉某某的事實,見劉某某傷勢嚴重,雙方簡單商討了賠償事項,就抓緊將其送往醫院診治。經診斷,劉某的左股骨下段骨折、頭皮挫傷,為治療病症住院10天,支出各項費用共計1萬餘元,且經鑑定已經構成十級傷殘。

然而,林某在墊付了3000元醫療費之後,再未支付其他費用,當劉某某之子找到林某繼續要求支付醫藥費時,林某卻一口咬定並非自己的寵物撞傷劉某某,不需要賠償劉某某任何損失。多次索要未果且林某態度蠻橫,劉某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林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林某堅持辯稱並非“土豆”撞傷林某某,並對當時的目擊證人予以否認,原告則提交了劉某某之子與林某的通話錄音,錄音中林某多次表示願意承擔責任。

黃島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林某承認在事發時對“土豆”脫離管理,其不在其視線範圍之內,結合劉某某方提供的錄音證據中,其多次表示願意承擔合理治療費用,法院依法認定劉某受傷是由林某飼養犬隻侵害導致,林某作為動物的飼養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酌予認定為80%。原告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謹慎注意躲避風險,故應承擔20%的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林某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鑑定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合計3萬餘元。

法官說法:

如今飼養動物的人越來越多,動物侵權行為也時有發生,飼養動物並不違法,但一旦動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動物飼養人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希望有愛寵的朋友們,要遵守社會公德,依法、文明地飼養動物,加強對動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護義務,否則不僅會使他人遭受“天降橫禍”,也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分別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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