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人士注意!宠物狗闯了祸,主人赔三万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

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现如今,

饲养宠物早已成为潮流,

但动物一旦缺少管制

就容易发生侵犯他人的行为,

谁来承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家住黄岛的刘某某饭后在小区遛弯,突然被一只拉布拉多犬扑倒在地,受伤不轻,同行的邻居老太太都慌了,纷纷开始帮忙找肇事狗的主人,这时,找狗的林某也出现了,大家当场围住林某说理。

原来,该拉布拉多犬“土豆”是林某饲养的宠物,林某在小区内遛狗时,恰遇小区内其他宠物狗,“土豆”高兴的撒欢一样,林某见状便松了狗绳任其与别的小狗追逐,很快“土豆”就脱离了林某的视线,当林某找到“土豆”的时候,事情已经发生了。

林某当即认可“土豆”撞伤刘某某的事实,见刘某某伤势严重,双方简单商讨了赔偿事项,就抓紧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刘某的左股骨下段骨折、头皮挫伤,为治疗病症住院10天,支出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且经鉴定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然而,林某在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之后,再未支付其他费用,当刘某某之子找到林某继续要求支付医药费时,林某却一口咬定并非自己的宠物撞伤刘某某,不需要赔偿刘某某任何损失。多次索要未果且林某态度蛮横,刘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坚持辩称并非“土豆”撞伤林某某,并对当时的目击证人予以否认,原告则提交了刘某某之子与林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林某多次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黄岛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某承认在事发时对“土豆”脱离管理,其不在其视线范围之内,结合刘某某方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其多次表示愿意承担合理治疗费用,法院依法认定刘某受伤是由林某饲养犬只侵害导致,林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酌予认定为80%。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谨慎注意躲避风险,故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合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如今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动物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饲养动物并不违法,但一旦动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动物饲养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希望有爱宠的朋友们,要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地饲养动物,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否则不仅会使他人遭受“天降横祸”,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分别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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