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報對話專家、檢察官:未成年人犯罪該不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10 月 20 日,大連市年僅 13 歲的蔡某某殺害 10 歲女孩並拋屍案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飽受質疑的大連市公安局回應公眾:目前對蔡某某採取的收容教養是法律框架內最嚴厲的措施。

10 月 24 日,四川仁壽縣城北實驗初級中學 15 歲男生顏某用磚頭擊打班主任頭部 9 次,致使班主任至今未脫離生命危險。

相隔 4 天,接連發生兩起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使得未成年人保護和懲戒未成年人犯罪兩大問題,鮮明地呈現出矛盾統一的存在。典型的社會惡性事件進而帶來司法問題的深入探討。


新文化報對話專家、檢察官:未成年人犯罪該不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應該成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建議修改相關的法律,予以嚴懲。保護未成年人很重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樣重要。" 10 月 26 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涉及兩部涉未成年人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的建議,引發了熱議。

兩起案件,特別是蔡某某案恰好發生在兩部有關未成年司法法規的審議之時,是否會對審議產生推動性作用?就此問題,新文化報記者專訪了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張鴻巍。

新文化報:公眾普遍認為,對於蔡某某的處罰過輕,保護了未成年的加害者,但是對於未成年人受害人的權益保護不夠,您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新文化報對話專家、檢察官:未成年人犯罪該不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張鴻巍:我個人認為,未成年人司法秉承"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實際上是全面的、動態的,而非局部的、靜態的。換言之,應當將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社會公眾等對司法公正認知和踐行納入整體性框架考量,而非僅僅只考量未成年犯罪人本人,否則被害人及社會公眾較難感知及認同對未成年犯罪人做出的特殊化處分。

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能妖魔化,但也不宜刻意強調其犯罪動機及個人境遇的獨特性。司法實務中,出現了一些片面強調對未成年犯罪人幫教而忽視了對被害人正當權益保護的情形,這使得一些被害人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中處於被邊緣化的尷尬境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愈加不利於喚起被害人及公眾對"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認可。

許多未成年人之所以被輕緩化處理並非犯罪情節輕微,而是因法定從輕或減輕規定等衍生性刑事政策使然。在某些案件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程序保護及實體從輕或減輕處罰,時常會激起被害人及公眾的詬病及質疑,特別是對一些社會危害較大的案件更是反響強烈。若是處理不當,會加劇被害人及加害人間仇恨及敵對等矛盾的波動,繼而引發社會不滿,極大破壞正義與公平觀念在社會中的普及和推廣。

新文化報:蔡某某案後,社會上再次出現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您對這一情況,持何態度?

張鴻巍:刑事責任年齡對於劃分未成年人司法與刑事(成人)司法管轄權等問題來說重要性無以復加,因而大多數國家與地區均明文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起算點,具體限定因國別不同而大相徑庭。

12 週歲是聯合國有關部門統計的世界平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其中英美法系法域刑事責任年齡偏低,而大陸法系法域刑事責任年齡仍相對較高,大體維持在 14 至 16 週歲之間。從相關數字來看,大陸法系和部分英美法系法域的刑事責任年齡呈現不斷提升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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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牽涉到幾個關聯責任年齡的相應調整,包括完全責任年齡、相對無責任年齡、絕對無責任年齡及減輕責任年齡。因而,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絕非只是降低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那樣簡單,而應對此有著更為全面統籌的認知。

我個人認為,一方面,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有一定民意基礎,也確有調整的空間和可能性;但另一方面,在缺乏足量實證數據支撐和域外比較研究基礎上,貿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面臨飲鴆止渴的風險。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起算點是 14 歲(八種法定罪名)、16 歲(全部罪名),但若下調年齡,可能需要確定 14 歲以下或 16 歲以下低齡犯罪人口數量及比例,這需要較長時間的縱觀性數據分析,否則僅僅因某些媒體曝光的低齡犯罪案件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能會面臨刑事司法資源配備不均衡的難題。以蔡某某案為例,在司法實務中,像他這樣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少年,到底是個案,還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現在贊同反對雙方都缺乏有效的數據支撐。

打個比方,若下探至 13 歲對八種法定罪名追究刑事責任,而實際上如果這類案件梳理出來的數量微乎其微,那就可能浪費刑事司法資源;如果再出現 12 歲未成年人犯有惡性案件,是不是繼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 12 歲?

目前,我國尚缺乏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若貿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能會將一些本應受未成年人司法矯正處分的低齡未成年人推至刑事司法系統,長久並不一定有助於構建非刑事的未成年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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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報: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後的懲戒措施,您有什麼樣的建議或意見?

張鴻巍:目前預防未成年犯罪法中,沒有明確地提出懲戒,所以公眾對此有一些質疑和焦慮,我覺得都是可以理解的。我們現在講教育為主,懲戒為輔,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條文中教育保護提的很多,但是懲戒有些含糊不清,我認為還是要旗幟鮮明地把懲戒提出來。

懲戒作為一種必要的"打擊"手段,事實上也是一種教育和保護,但是不能把懲戒絕對化,而且《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犯罪法》中的懲戒不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懲戒,二者性質和作用是完全不一樣的。少年司法中的懲戒是輔助性的、最低限度的、非刑事化的,通過公安、檢察、法院、矯正等司法化不同階段的處分,行使和發揮著類似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帶有濃郁國家親權色彩;而刑事司法中的懲戒,則是國家刑罰權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處分的外化。

在兩法更多地關注教育、矯正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議題時,有限度地、不排斥地對一部分惡性較重的具有反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施以懲戒,可能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本意。比如,對這部分涉及嚴重暴力犯罪,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免於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當明確規定對他們的矯治及處罰措施。必要且合乎比例的懲戒,對於創設、維繫和運作未成年人司法是必不可少的。懲戒本身,只要合乎比例且依法定程序而行,也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換言之,在未成年人司法體系中,懲戒不應當被過於提倡,但也不應被排斥,而應與以循證為導向的教育及矯正相輔相成。

如此一來,既可以真正將矯正問題少年的邏輯起點置於實處,亦是回應被害人及民眾對案件公正處理的期盼。

此次,輿論之所以對兩法修訂有很高期待,部分原因可能是對兩法在必要懲戒方面涉及不多而致。鑑於此,對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這部分問題少年處理上的"司法短板",兩法修訂或許可以適時地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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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犯罪心理學角度解釋蔡某某矛盾的行為?

新文化報記者聯繫到了一名從事多年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基層檢察官,他對蔡某某一案感到非常震撼,也詳細查閱了關於蔡某某一案中媒體報道和警方披露的細節,希望能對自己將來的未檢工作有一定的啟示。

該檢察官告訴記者,蔡某某在案發前曾到受害人家中打探其行蹤,在案發後又出現在拋屍現場,試圖撇清自己和本案的關係,卻又在班級群中透露了此案的一些細節,看上去十分矛盾。如蔡某某在群中說:"懷疑我了,我害怕啊,我的指紋咋整?""我怕我指紋和血在她身上,那不就完了嗎?"等等,但同時蔡某某又強調"我虛歲 14。"

"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看,這些細節中足以證明,他是有預謀的,但對法律又是一知半解,他知道不滿 14 週歲的未成年人,哪怕是實施了這種惡性犯罪行為,他認為都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該檢察官說,"從這一層面看,他認為這是給了他一定心理上的‘縱容’。"該檢察官表示,"但同時,他也知道這樣做是錯誤的,在案發後,他想到過通過抹掉指紋等手段來撇清自己和這起案件的關係。"

在該檢察官看來,雖然蔡某某在現實中極力想回避和這起案件的關係,但是他又忍不住在班級群裡透露了這些信息。"我覺得從生理學和犯罪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這也是青春期孩子的一個特徵,對於事情的判斷和成人還是有區別的。"該檢察官說,"這個年齡的孩子大腦額葉發育還不是很成熟,做事情容易衝動,更不像成人那樣周密,一方面他想回避這個案件,另一方面卻又和同學說起案件細節,這種看似矛盾的行為,恰恰這也是青春期孩子的一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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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社會上有一種說法,每個熊孩子的背後都有著熊家長,我是比較贊同這個觀點的。"該檢察官表示,"不論是從心理學還是從教育學的角度來看,原生家庭對於一個孩子的成長是非常重要的。"

該檢察官表示,他們在辦案的過程中,很多產生問題的未成年人,都是原生家庭的問題,比如說父母離異、留守兒童、單親家庭。蔡某某案中,雖然他父母都在孩子身邊,但是他們似乎並沒有完全地盡到教育孩子的責任。"家人如果沒能給他做一個正確的引導,他的心理上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可能就會表現出來一些過激的行為,比如說為了引起家長的關注等等,甚至有的孩子會因此而產生報復的心理。"

對於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該檢察官認為應該持謹慎態度。"如果是一味的‘打擊’,‘打擊’了這起案件後,是不是還會有下一起發生?即便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那將來更小的孩子如果犯罪了,怎麼辦?"該檢察官表示,"我們目前是一元制刑事司法格局,和國外的獨立的少年司法是有區別的,比如說,他們有少年警察、少年檢察院、少年法院等,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案件。如果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他們可以進行教育矯治,但是在中國,經常是隻有未成年人犯罪後,才會進行矯治,這已經是發展到最嚴重的後果再進行矯治,意義也是有限的。"

"在日常司法實務中,比如說蔡某某案,實際上是無法進入檢察機關視野的,因為警方核實他的年齡後,不夠刑事責任年齡,這起案件也不會像刑事案件那樣移送起訴,所以我們檢察機關對這類問題少年的干預也是非常有限的。"該檢察官表示,"我認為,目前一方面是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審議,一方面也要加強少年警務的發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及早使用一些手段對問題少年進行干預矯治。"

該檢察官表示,在目前這種狀況下,大家的注意力不應該僅僅放在對於蔡某某等人如何處罰上,更應該關注的是如何完善機制,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問題少年的問題根源在社會上,這是全社會的責任,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更是全社會需要參與治理的問題,家長、學校、司法機關,乃至每個普通群眾,都應該參與進來。"

新文化報記者 邢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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