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年起施行

10月22日,國務院公佈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下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主要圍繞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查詢,其中,在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融資方面,《條例》提出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併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同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條例》指出,國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在不動產登記方面,《條例》明確表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在國家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並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納入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的動產和權利範圍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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