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我10萬並把房產證交給我,寫了借條,並在借條上寫明瞭用此房產做抵押,有效嗎?

你就是我的夢45925378


這是我們做律師經常見到的借條,借款人出具借條,並且在借條上註明用某某某房產作為抵押,甚至有些還把房產證給到了出借人。就借條本身來說,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借貸合同成立,也約定了房產抵押,看似天衣無縫,實則不然。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是一種優先權,即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以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不動產抵押是否成立跟合同訂立並沒有必然的聯繫,而是跟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有關,如題所說的只是簽訂了帶抵押的借條,借款合同成立、抵押合同也成立,但是由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權不成立,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所以我們特別提示,以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作為抵押擔保的,寫了抵押合同、給了房產證都沒有用,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


律師老朱


朋友向你借錢,給你寫的借條並簽字,這個借條是肯動有效的。以房產證做抵押的話,也並不是就安全,這裡的風險會很大。

我的一個朋友就經歷過此事,當時情況也一樣,借錢給別人並在欠條上註明了以某某房產作為抵押。不過最後出事了。那人借錢以後由於公司經營不好倒閉直接跑路了,隨後我朋友直接上法院起訴要求保全房子,不過到法院一瞭解,結果傻眼了。這房子不但有銀行貸款100多萬,同時還有很多借款人是同樣以房子做抵押借款給那人。最後法院拍賣房子以後優先還銀行的錢,剩下的一點給其他人分,我朋友借了幾十萬,最後只拿了兩萬多點,差點律師費都不夠。

所以借錢之前如果金額比較大的話,最好對對方的為人要了解,而且對對方的近況也要了解,不要以為有房子做抵押就安全了,他能抵押給你,也可能會抵押給別人甚至是銀行。萬事要小心。


嘉佑tx


這樣並不安全,應該去房管局辦理抵押手續,拿到他項權證。我經歷過這種事情,哥們的妹夫要借錢,抵押了房產證給我們然後從我們四個人手裡借了四十萬。還保證了利息當時說的是每個月每人1500的利息。借條期限是一年,等到了一年我們開始要賬了他就找各種藉口拖,利息也沒在給了,由於自己哥們的親戚也沒過份要賬,直到三年後都急了去法院起訴用拍賣房產,可去了一查才發現他房產早已抵押出去,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優先,人家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賣了房子只夠還他們的。

又過了兩年他已經和哥們妹妹離婚了,人都找不到了,可巧我的律師朋友無意中查到他新買了套房子,首付交了三十五萬,我們就直接去法院申請查封,最後他不得不出來一人還了9萬,十萬塊錢五六年一分沒賺到,還讓老婆老媽埋怨好多年,真是虧死了


我只看著不說話


抵押條款當然有效,借條當然也有效,但問題是你的抵押權並未設立,就是關於物權的擔保作用未發生效力。

所以你這個問題其實並沒有表述清楚,在法律上有效和生效是兩回事,如果只有約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一般自合意達成時起就有效了。但是物權的擔保並未產生效力,沒有設立,所以不能發揮作用。

01

借條為什麼有效?

首先,借條是民間借貸合意達成後,書寫的載明借款信息的合同行為,雖然內容簡單,一般借條由借錢的人書寫並簽字,上面可以體現出他主觀借錢的意圖,在發生糾紛時法院會反推理,用質疑的態度問你“你沒有給人家借錢,你為什麼要打借條”?

其次,就你所描述的情況,是想在借款合同上增加一擔保條款的行為,但是因未完成抵押生效的全部程序,所以這個條款未生效,但這本身並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02

房屋的抵押權設立要經過房管部門登記才能設立

雖然你們關於房屋抵押權的設立達成一致意見,朋友也把房產證給你控制,但是借條上面的抵押權並沒有設立。

房屋抵押權的設立要經過有管部門在產權上做抵押登記, 這樣才會發生抵押權的設立,之前的一切行為充其量能說是達成房屋抵押合計,但是沒有設立權利。

如果朋友有其他糾紛,其他人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財產,你並沒有優先受償權,因為官方沒有認可你的抵押行為,一切都是白搭。

03

數額不多的借款沒必要辦理抵押,程序麻煩,不如叫他找一個有財產的人做人的擔保

物的擔保看起來效果很好,自己也放心,但是好多時候因為程序瑕疵沒有發生效力,並不能請求實現擔保的權利,所以不如協商人的擔保。

協商第三人為借款合同擔保,要注意的是:

首先第三人要有財產能力,要有擔保的民事能力。

其次要將第三人的擔保,寫為願意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這樣發生糾紛時你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

最後,人的擔保有一個保證期間的限制,所以在發生糾紛後不要忘記及時像保證主張承擔擔保責任。

結語

朋友之間的借錢,有時候礙於情面不得不借,但借的時候朋友還會以什麼證之類作擔保,但這些基本不用,比如,房屋、車輛、股份等都需要進行登記,才會發生擔保的作用。

所以在協商借錢的時候,就要把話說清楚,我可以幫你,但是該走的程序我們要走完,也不是我不相信你,只是這樣才會讓我的配偶更加放心,這才是最正確的處理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將來才有繼續做朋友的可能。


悟法析律


你所描述的問題裡包括兩個法律行為,一個是民間借貸,另一個是不動產抵押。當你把十萬元交給你的朋友時,你們二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借條就是上述借貸法律關係的證明。但你的朋友到期不還款時,你可以拿借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會判令你的朋友償還本金和利息。

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你們二人在借條上寫明瞭用你朋友的房產做抵押,相當於抵押權合同成立。而抵押權是物權,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想取得對你朋友名下房產的抵押權,需要你二人共同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權登記,否則抵押權無效。抵押權登記辦理完畢後,在不動產權證後會有相應的記載。

最後還要提醒你,雖然你的朋友把房產證交給了你,但是你仍然面臨很大的風險。只要他把房產證登報掛失,然後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去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新補辦一個新的房產證,那麼你手中的房產證就成了一張廢紙。他可以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抵押或者出賣,你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點贊關注和我一起討論。


榨汁小二郎


隨著房子的價值不斷增加,“以房抵債”借錢的情況也是越來越多,你這個朋友不光寫了“以房抵債”得借條,還把房產證給你做了抵押,看上去這個抵押借款沒有任何問題,但實際上房產的抵押並沒有成立。

因為朋友在借條上約定的“以房產做抵押”屬於流質條款,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的條款。

所以就算你的朋友將房產證交給你,你也無法在借款期限到期時使用借條+房產證完成房產的過戶操作。並且只是在借條上寫“以房產做抵押”並不能限制對方將房產抵押給其他人或賣給其他人,可能會導致借款到期後想要執行房產卻發現房產已經出售無法執行。

房屋抵押一定要到房屋管理部門做登記,不做抵押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那麼即使起訴贏了,如果這個人還欠別人的錢,那你就不能以拍賣房屋價款優先受償。所以抵押登記一定不能忘,最好在放款前先做抵押登記。


東友律師團


抵押無效!不動產抵押要進行抵押登記,獲得他項物權證書。

抵押登記是在房管局辦理的,需要雙方到場。

僅僅給你房產證是不行的,抵押並不生效,就是一般債權,沒有優先權,更何況房產證是可以掛失的。

抵押債權和一般債權最大的區別是,抵押權債權可以優先受償。就是說如果他欠很多人錢,你可以優先償付你的債權。如果沒有抵押權,就是一般債權,一般債權就看誰先查封,一般先查封先受償。慢了湯都沒有。


劉律論法


根據你所述內容,事情本身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是借貸法律關係,二是抵押擔保法律關係。

構成借貸法律關係,但並以定構成抵押擔保法律關係。因為形成法律上的抵押權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具備。具體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1、關於抵押合同效力的問題。《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只要不具有無效情形,合同原則上都有法律效力。既然合同有效,原則上可以主張合同權益,即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抵押權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關於抵押權效力的問題。在抵押權效力何時產生問題上, 採取了登記要件主義模式, 即抵押權的設立以登記為必需要件,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在抵押合同的債權性效力與抵押權設立的關係問題上, 採取了區分對待的方式,。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綜上所述,你在借條上籤訂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你並未形成抵押權,因為不動產抵押是以進行抵押登記為生效要件。


廣州張律


這種情況要分三部分來分析。

第一部分,你朋友向你借錢10萬,並寫了借條,如果你把錢已經給他了,他也收到你給的10萬塊錢,那麼你們倆之間的借貸合同自此成立。你和你朋友雙方都享有該借貸合同的權利與義務,你們倆要根據雙方的約定享受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部分,你朋友雖然在借條上寫了用房產作抵押,而且把房產證交給了你,但是該抵押不能成立。我國物權法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不動產辦理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從這條你也可以看出,辦理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要到房管局辦理登記,否則該房產的抵押無法設立,你對該房產不享有抵押權。從你描述的情況來說,你和你朋友之間已經達成了抵押合意,但是由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因此,該房產抵押的設立還需要去你們倆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部分,你朋友借錢時在借條上寫明將此房產做抵押,且將房產證給了你,說明你們呢倆已經達成用該房產辦理抵押的合意,他當然應該協助你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這廝一項重要的附隨義務,如果他沒有和你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顯然他構成違約,可以讓她承擔繼續履行,即讓他和你到房管局辦理抵押,如果給你造成損失,你有權向其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總之,當下你要做的就是趕緊要求他和你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你才能取得抵押權。

以上本人淺見,望評論交流。


孫律師的江湖


這種情況經常遇到,總的來說,多數是一個圈套,借出款的人,搞不好就會被坑。

為什麼這樣說呢?

首先,你把錢借給他,如果借條本身沒有歧義,有借款人的簽字,借條是有效的。

其次,他把房產證放在你那裡,和放一張白紙沒什麼區別,基本上沒有任何作用。

道理在這裡:

第一,房屋的權利以房產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房管局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是誰的。他把房產證放在你那裡,不做他項登記,基本上對於房屋的所有權沒有做任何變更和限制,換句話說,房子還是他的。

第二,房產證這種紙質的憑證,可以憑房主的身份證掛失和補發。他前邊把房產證給你,後邊把房產證掛失,你手裡的證書就是廢紙一張。

所以說,這種事情看似天衣無縫,實際上風險很大,遇到人品有問題的人,很容易設置這樣一個圈套把你坑了。

這種事情怎麼處理呢?

如果可能,叫他和你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一個他項權利證書,你把他項權利證書拿在手裡,然後再借給他錢。注意要在合同中約定,本次借款以某某房產做抵押,如果對方不按期歸還欠款,你有權利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原房主必須無條件配合,否則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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