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審計廳修訂出臺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為適應審計管理體制改革後的新形勢新要求,省審計廳修訂了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制度,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改進了原有制度辦法中不適應形勢和審計實踐的環節和內容,進一步增強了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科學性。

與原有制度相比,新修訂出臺的《浙江省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強化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辦法》新增了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指導思想,要始終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在計劃編制原則中再次強調黨的領導,在計劃的編制和報批、調整等環節都體現了黨委審計委員會頂層設計作用。

二是明確審計全覆蓋的具體要求。《辦法》貫徹中央審計辦審計全覆蓋指導意見的規定,明確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對本級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一級預算單位每年審計,對其他審計對象一般5 年輪審一次,並要求通過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長期審計項目計劃和年度項目計劃的銜接來實現。

三是強調審計“兩統籌”在計劃管理環節的落地。計劃階段是做好審計項目、審計組織方式“兩統籌”的關鍵,《辦法》在總則、計劃編制和計劃執行章節都對“兩統籌”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既要求同一審計機關內部的統籌協調,也強調上下級審計機關之間的溝通銜接。

四是改進審計項目計劃的審批。《辦法》明確了審計項目計劃必須報經黨委審計委員會審議。同時採納市縣審計機關的普遍意見,對目前省廳審批市縣審計機關項目計劃的做法作了改革,一是尊重和發揮當地黨委政府作用,將最後審批改為前置審核,經審核後由市縣審計機關報同級黨委審計委員會審議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二是省廳審核設區市,設區市審核縣(市、區),隨報隨審,縮短審核時間。

五是增加了違反規定需責令改正和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參照審計署和兄弟省的辦法,增加了違反計劃管理規定需改正和追責的情形,如未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違反審計職責權限、審計管轄範圍規定安排和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等,體現了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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