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法草案分組審議,與會人員提了哪些建議?

10月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

與會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前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趨成熟完善,進一步突出保障人權,可謂亮點紛呈。

此外,多位與會人員在分組審議中提出了明確社區矯正職責、完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和職業保障等相關意見建議。

01增加定義規定

草案第1條規定,為了規範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正確執行刑事判決、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建議,明確社區矯正的定義和性質。在第1條增加“刑法、刑事訴訟法”,作為立法基礎。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相關的問題是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裡面規定的,所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更直接的立法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紹史建議,在立法依據中添加“刑法、刑事訴訟法”。

“‘犯罪行為較輕’6個字不能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洪宇說,實行社區矯正,關鍵就在於這類犯罪人“犯罪行為較輕”。不明確“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人們就會對社區矯正的認識存在偏差,在執行時就容易出問題。

周洪宇委員建議,將社區矯正定義的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是指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所依法實施的非監禁性矯正刑罰。”

02明確的刑罰執行屬性

草案第45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考慮其個人意願,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

“社區矯正對象作為罪犯人,應當對其要求參加必要的社區服務勞動。這既關係到社區矯正重大制度設計,也關係到對社區矯正的定性和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建議,將草案第45條修改為“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健康狀況和勞動能力,考慮其個人意願,組織其參加社區服務勞動,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鮮鐵可也認為草案第45條中所表述的組織矯正人員參加“公益活動”不甚妥當。社區矯正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若按照個人意願決定是否參加公益活動,並考慮其個人特長,那麼社區矯正對象或許多數選擇不參加。建議符合身體健康狀況等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都要參加社區勞動。

“對於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矯正的最基本途徑和必然要求,就是開展法治和道德教育。”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季幸說,草案第39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建議把“可以根據需要”改成“應當根據需要”,或者是“應當適時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

全國人大代表黎霞認為,草案使用“社區矯正對象”這個稱謂,和社區矯正本身具有刑罰執行的性質不相符,建議將“社區矯正對象”稱謂改為“社區服刑人員”。

03明確機構職責權限

萬鄂湘副委員長建議在草案中明確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責權限,增加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是刑罰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並具體列舉社區矯正機構的各項法定職責。

“草案應進一步明確社區矯正的機構、隊伍及其設置。”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高友東認為,從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出發,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應包括管理機構與執行機構。管理機構的職能是從宏觀上指導、監督和檢查,執行機構則具體組織、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兩者具有相關性但職責各有分工。高友東委員建議,立法時考慮自上而下建立社區矯正的管理機構和另行重建專門的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即在部、省(直轄市)、地級市三級建立社區矯正管理機構,統一級別、名稱、職責;並在縣(市、區)級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執行機構應有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社區矯正隊伍。

“在社區矯正工作實踐中,存在著因為各種原因,社區矯正機構拒絕或者不能及時接收矯正對象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衛小春認為,需要立法進一步強化社區矯正機構的責任,使被矯正對象能夠及時進入社區矯正機構。建議增加一款內容為“社區矯正執行地確定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接收矯正對象。”

04建設高素質的工作隊伍

草案第16條規定,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和培訓,不斷提高社區矯正的規範化、專業化水平。

“從實踐中可以看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專業知識有限、相關工作經驗不足等問題,制約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專業化和規範化發展。”衛小春委員建議,進一步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專門教育和定期培訓工作,以提高他們社區矯正的能力和水平。

為促進社區矯正機構“精準用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毅建議,將第16條修改為“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選拔、配備、管理、監督和培訓,不斷提高社區矯正的專業化水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世明說,加大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的專業化培訓,培育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擔當有責、人文情懷的隊伍,應當給予這些隊伍、人員以各方面的條件保障及可持續性支撐。

草案第13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周洪宇委員認為,社區矯正工作專業性強,除了有意願、有熱情,還要有專業精神、專業素養和專業能力。建議在草案第13條中明確,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工作隊伍、志願者等人員,應該依法取得相關的資質。

05保障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不受歧視

草案第58條規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有相關行為的,應當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責令改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鄧麗認為,草案第58條的表述對矯正對象最終成為守法公民、融入社會是必要的。“但有一些例外情況,比如,有一些未成年人矯正對象今後想參軍,或者當警察,根據有關規定是不可以的。”因此,鄧麗委員建議在該條文末加一句“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這樣既保持不得歧視的大原則,又在實際操作中避免引起法律爭議。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對象的信息永遠保密不可查?還是達到一定年齡後可以查?”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謝勇說,草案第55條針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設立了負面信息封存制度,但沒有明確信息封存期限。建議明確社區矯正機構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違法行為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並明確封存期限。

“現實中還存在一些不滿16週歲、犯罪後不予判處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何毅亭認為,對不滿16週歲、犯罪後不予判處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除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外,也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情形有針對性地實施社區矯正。何毅亭委員認為,對於這些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首先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明確未成年人在社區矯正中被保護的各項權利,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受教育權、隱私權等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重大影響的合法權益。

草案第59條第2款規定,社區矯正對象為已滿十八週歲的在校學生,可以參照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有關規定執行。

“這些年,大學生犯罪屢屢見諸報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黎明認為,對於已滿十八週歲的在校學生,不宜參照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有關規定執行,不宜以在校學生為由降低刑罰執行力度,否則容易以在校就讀為由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

06建議明確電子定位手段及適用範圍

草案第30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矯正機構經過批准,可以採用電子定位手段,加強監督管理:(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二)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手段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於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我國刑法規定的自由刑有兩類:一類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一類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區矯正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執行方式。”高友東委員說,目前社區矯正適用的四種對象都是經過刑事訴訟程序認定的有犯罪事實的犯罪人。建議允許對社區矯正對象普遍實施電子監控。

杜黎明委員說,草案第30條對採用電子定位手段進行了規定。為方便工作需要,及時擴大定位監管範圍,應增加兜底性條款。建議在第30條中增加一款:“(四)社區矯正機構經過風險研判,認為存在監管風險,需要進行定位監管的其他情形”。

“‘電子定位’具體指的是什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超英說,“電子定位有多種手段,比如手機定位,或是不可拆卸的電子手環等。如果是不可拆卸的電子手環,其性質相當於戒具,應該由刑事訴訟法規定更為合適。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沒有規定進行電子定位。草案中規定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社區矯正對象佩戴何種電子定位設施,還需要慎重研究。”

社區矯正法草案分組審議,與會人員提了哪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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