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 5年内不得再申请

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 5年内不得再申请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恒

近日,市审计局在某县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时发现,一对夫妻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租到两套保障性住房。

审计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一户家庭夫妻两人先后分别入住某小区的A室廉租房和B室公租房。经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家庭共有丈夫、妻子、女儿3人。其中妻子于2009年申请廉租房,2016年1月通过申请入住该小区A室廉租房。丈夫于2015年申请公租房,同年12月通过申请入住该小区B室公租房,出现了同一户家庭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况。

案例点睛

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我市各县(市)区相继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该县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个家庭只限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显然,这户家庭夫妻二人故意隐瞒实际情况,申报不实,重复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违反了上述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福州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要求该县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查处,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目前该县住建局已作出取消这一家庭保障房保障资格决定,该家庭已退出租住的2套保障房,并补缴公租房租金差价94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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