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住房、侵权、婚姻,你想了解的问题都在这里……

一、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咨询:您好。我公司因合同纠纷和别一家公司正在进行诉讼,现已经进入开庭阶段,请问现在我们公司能否再委托理人?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所以你们公司可以随时委托其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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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省郑州市田女士咨询:05年12月我和前夫离婚,今年4月份我发现老公离婚时私自藏有私房钱,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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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省平顶山市某职工咨询:我是一个国有厂矿的临时工, 从2001年至今一直没有双休日.在2006年4月我们与厂里协商,厂里已安排休息,请问我们以前的休息日该如何办?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厂矿应该按照上述法条第(二)条的规定补发你们以前的工资,如果其中包含法定休假日则按照第(三)条规定补发。

04.

GF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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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想请教个问题,我有个同学已经辞职了,但是公司要他交违约金。合同上违约金是贰万元。但是那个“万”是有一个单人旁的,用手写的,实际上根本没有那个“万”字。不知道这算不算。这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答复: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双方意识表示一致,在本案中虽然万字写错了,但即使该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如果他们双方签订合同时确有此约定的话,就应该遵守相关约定,该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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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南省郑州市王先生咨询:您好。我出售一种类似MP3的产品,我在广告中称其中有大量的内容,比如:最新流行的500首歌曲等,第一,我其中确实存在我已事先免费下载的内容,第二,其并不存在任何内容,等顾客买入后,我将免费为其下载我事先准备好的广告中承诺的内容。此两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我想使用网上的东西,我应当如何?

对于网上的东西,(1)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可以免费使用,您就可以随便下载使用。(2)如果没有该声明,您必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六、我和我女朋友谈了一年恋爱,前几天刚分手。请问秦律师,我可以要回送给女朋友的手机和项链吗?

答复:当你将手机和项链送给你的女朋友时,已经成立赠与合同,此时赠与物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你就不能再要回赠与物品。

只有出现下面的情况时,你才可以要回赠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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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河南省洛阳市李先生咨询:2005年我借了朋友一万块钱,当初约定07年4月还钱,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现在我想提前还钱,请问利息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八、河南省郑州市李先生咨询:您好,我想问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河南省郑州市黄先生咨询:请问商品房销售广告能否作为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

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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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质量保修和年限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新建商品住宅自签约交付

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保修期限如下:

1、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

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

3、门、窗安装密闭,不出现翘裂,为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不脱落,为2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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