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宏豐可轉債上會被否 控股股東陳曉之子無償拆借

10月25日,證監會第十八屆發行審核委員會2019年第156、157次發審委會議召開,溫州宏豐電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溫州宏豐”,300283.SZ)可轉債未通過。

同日,發審委審核的其他5家公司發行可轉債申請均獲通過,包括木林森(002745.SZ)、東風股份(601515.SH)、新北洋(002376.SZ)、璞泰來(603659.SH)、至純科技(603690.SH)。

發審委會議向溫州宏豐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為:1、報告期內申請人存在向控股股東陳曉之子陳林馳無償拆借資金的情況,拆借資金涉及的利息未列支。請申請人代表說明:(1)報告期發生關聯方資金拆借的原因及合理性;(2)申請人向控股股東之子陳林馳無償拆借資金在報告期內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3)在測算相關資金拆借涉及的利息列支對報告期業績的影響時,申請人以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為測算依據的公允性;(4)相關會計處理是否對申請人報告期業績構成重大影響,申請人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此前9月4日,證監會下發的《關於請做好溫州宏豐公開發行可轉債發審委會議準備工作的函》中,對於溫州宏豐發行可轉債提出了八大問題,涉及募投項目、業績波動、在建工程、存貨、短期償債風險、前次募投項目、福利費及資金拆借。其中,第八個關於資金拆借的問題則包含了部分此次發審委提出的問詢,可見發審委對於溫州宏豐當時的回覆並不滿意。

對於公示向控股股東之子陳林馳無償拆借資金情況,溫州宏豐在回覆中稱,公司於2014年和2016年以資產法評估作價分別收購了公司控股股東陳曉的關聯方擁有的宏豐金屬基和宏豐特材。在2014年收購宏豐金屬基時,該公司正處於項目的前期開發階段,資金投入需求大,為了進一步推進該公司的業務發展,公司與相關關聯方達成了一致協議,要求關聯方對該公司無償提供一定的財務資助,之後關聯方陳林馳與宏豐金屬基簽署了資金資助協議,根據該協議內容,公司控股股東陳曉之子陳林馳承諾自2014年12月1日起的5年內根據宏豐金屬基的經營發展需要,向該公司無償提供財務資助不超過1.5億元,並在該額度內循環使用。

為了促使公司業務進一步向層狀複合材料領域拓展,滿足新產品規模化生產的場地需求以及突破原有廠地限制,實行集中生產管理,實現資源整合,提升管理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公司於2016年收購了擁有165畝土地的宏豐特材。在2016年收購宏豐特材時,該公司仍處於廠房基建階段,需要投入的資金量較大,為了進一步推進該公司廠房工程建設,公司與相關關聯方達成了一致協議,要求關聯方對該公司無償提供一定的財務資助,之後關聯方陳林馳與宏豐特材簽署了資金資助協議,根據該協議內容,陳林馳承諾自2016年12月1日起的5年內根據宏豐特材的經營發展需要,向該公司無償提供財務資助不超過1億元,並在該額度內循環使用。

宏豐金屬基從關聯方借入資金始於2014年,之後公司陸續收購宏豐金屬基和宏豐特材,為維護公司和廣大中小股東利益,實現公司持續穩健發展,推進上述兩家公司加快投入並能儘快達到正常生產條件,產生協同效應,關聯方無償拆借資金給上述兩家公司使用,主要用於基建投入。報告期內,公司控股股東陳曉及關聯方陳林馳、餘金傑為公司提供無償財務資助,因此對陳曉、陳林馳和餘金傑的資金拆入,公司未核算利息支出。報告期內,公司未對部分資金拆借利息進行列支,未列支的利息對報告期業績不構成重大影響。

今年5月27日,溫州宏豐發佈發行可轉債預案(修訂稿),公司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21億元(含1.21億元),發行的可轉債按面值發行,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期限為自發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可轉債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將全部用於“年產3000噸熱交換器及新能源汽車用複合材料”。

溫州宏豐此次發行可轉債的保薦機構為中德證券。中德證券表示,發行人本次募投新增的熱交換器用複合材料、新能源汽車電池用複合材料、汽車保護器用複合材料等多個系列產品,可以增加發行人業務收入、豐富發行人產品結構、提升發行人技術創新及核心競爭力,本次加大募投項目建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