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莫開車 醉駕必被捉

2019年9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後駕駛一輛大眾牌轎車從仁懷市某夜市往仁懷市新車站方向行駛,後又掉頭行駛,當其駕車行駛至仁懷市武裝部路段時被仁懷市公安局酒駕查緝民警當場查獲,現場呼氣式酒精結果為170mg/100ml,後抽取張某某血樣送檢,結果為146.89mg/100ml。

2019年10月21日,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中,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過80mg/100ml,其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一條不容觸碰的法律底線和生命線,廣大駕駛人員切莫懷抱僥倖心理,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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