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消费典型案例警示!你踩过这些“坑”吗?

10大消费典型案例警示!你踩过这些“坑”吗?

10月28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0个典型消费案例,这10个案例涉及到的商家企业涵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起来关注!

呼市新城区聚隆昌街磁灸生活馆: 虚假宣传罚款20万元

10大消费典型案例警示!你踩过这些“坑”吗?

2月27日,消费者投诉呼市新城区聚隆昌街磁灸生活馆对其销售的锅夸大产品功效。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以磁灸床垫为主的磁灸类产品时,其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推荐、介绍产品过程中,利用在报刊上刊登的虚假广告、多名客户“客户见证”复印件以及其在郑州的学习笔记等内容对销售产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存在欺骗、误导消费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内蒙古蒙古纯食品有限公司: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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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卫生条件差、日常管理欠缺,未能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库房内放有大量过期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据检查情况,对上述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生产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并拍照取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过期食品原料为当事人试验生产后认定不符合市场需求的试验用原料,并未投入实际生产但剩余原料未及时清理;另外当事人存在对生产过程中形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回溶再加工的情况。经对当事人生产的六种产品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抽检的六种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处以罚款10万元。

内蒙古广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汽车

5月24日,消费者投诉在销售本田XRV汽车时向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共计1.69万元(大致包含购置费1.18万元、登记费0.05万元、上户费0.06万元,其它明细不详), 当事人并未在其经营场所设立标价牌且没有公示其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并处以罚款0.3万元。

呼和浩特市古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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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呼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段家窑村呼和浩特市古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楼一楼大厅的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内容发现其未依法公示骨灰寄存收费标准。经执法人员调查后查明当事人收取的骨灰寄存费按每具每年300元标准收取,超过自治区发改委规定的政府指导性定价每具每年收取150元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5万元并处以罚款14.5万元。

呼市玉泉区涛华针织品经销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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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生产厂家投诉呼和浩特市金峰市场内的玉泉区涛华针织品经销店经销的鞋垫侵犯了该公司“步云”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以上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1219双假冒鞋垫并处以罚款0.3万元。

内蒙古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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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呼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沿线公交站牌共发布房子售卖户外广告6块,内容是“买一层送一层”。其所谓的“买一层送一层”,实际上是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情况下,将自己开发的5.19米高的公寓空间打上隔层销售给消费者,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土默特左旗二猴农资经销部等7户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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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呼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生产厂家投诉在土左旗辖区内的7户当事人处查获涉嫌假冒“河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盾牌碳酸氢铵”共计272吨,经抽检检验上述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且涉案碳酸氢铵商品均为假冒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营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金额,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两户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另五位经营户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假冒伪劣碳酸氢铵共计185吨,罚没款共计6.3万元。

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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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shenzhoubio.com)上发布违法广告。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证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的确发布了内容含有“国内首创”、“国家级”、“最具实力”等字样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也对上述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8万元。

托克托县新一系内衣服饰店:侵犯“美人计”内衣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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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称“托克托县新一系内衣服饰店”未经该公司的授权,而擅自销售该公司已注册了商标的“美人计”内衣。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服饰店查获16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人计”内衣,经调查取证查知该内衣是当事人以85元的价格从呼和浩特市盛业批发市场购进,再以168元的零售价销售,目前销售了2件,确为侵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0.02万元,罚款1万元。

武川县某停车场:停车收费未明码标价

5月6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停车场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经营停车场的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2018年7月起在武川县城关镇209-109路口交汇处往西300米处私自设立停车场,向停车场内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

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罚款0.27万元。

(张鑫 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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