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學生去海里游泳溺水。家長一直在責怪學校不來海邊巡視。學校是否承擔責任?

孤獨流浪者21040367


如今的教育,老師像學生的高級保姆,在學校裡得成天看著守著學生。離開學校也是一樣的,一旦學生有點事情,總與班主任與老師、甚至學校脫不了關係。

如果學生出現大問題,譬如不在了,家長總是想方設法把責任往學校、老師身上推。說白了,人不在了,無非就是想拿著孩子的身後事大做文章,想從學校撈一筆。

週六,孩子去海邊游泳溺水。學校有責任嗎?這個問題可以這樣討論。

首先,週六是週末,正常放假時間,如果這天沒有上課,那學生在家,就是家長負責監管學生的人身安全。學生私自游泳溺水,必然與家長監管不到位脫不了關係。關學校什麼事情呢?

游泳一事,任何學校、任何班級都是千叮嚀萬囑咐的:不要下河、塘、渠、海里游泳。如果非要跟學校老師扯上關係,頂多是學校老師沒有一天24小時,不管白天還是黑夜,不管放假與否,時時刻刻跟在學生屁股後面。

如果週六上課,上課時間學生肯定出不來校門,肯定是中午吃飯或者下午放學後去游泳。這兩段時間也是家長在監管學生人身安全,無非就是家長大意,學生回不回家都不清楚也不關心。再鬧大一點,無非是學校老師沒有確定學生是否平安到家,存在不負責,提醒不到位的責任。

其實,學生週六游泳溺水,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都是家長監管不到位導致學生出現不安全事故,跟學校並無主要關係。硬要把責任往學校老師身上推,只能說明個人人品有問題。

這樣的事情其實很多,一旦學生出事了,家長不管不顧地給學校老師找茬。

前幾年,聽朋友說,他們學校週末要舉行高三聯考,所以高一高二的學生都放假兩天。週六,高一年級一名學生過生日,請了一大幫學生慶祝。飯後,過生日的這名同學獨自騎車回家時出車禍身亡。

週六,學生騎車身亡這事與學校老師有什麼關係呢?半毛錢關係都沒有,可是家長不願意了,非要鬧到學校,讓學校賠錢。理由是:週六學校為什麼不補課,如果補課,學生就不會出去聚會,然後騎車回家時出車禍身亡。

你看這家長講理嗎?非要無中生有,歪曲事實。試想,如果週六學校補課了,這時,學生出事了,又得說學校週末為什麼要補課,如果不補課,學生在家好好的,咋會出事。

所以學校老師不管咋做都是錯的,只要學生出事了,家長一定會認為都是學校的錯,也不定會往學校上面扯。

還有一次,聽說初中有個學生暑假在家游泳溺水身亡,家長把孩子抬到學校要求賠償,理由是:暑假時,學校沒有盡到監管學生人身安全的責任。

都不知道這是什麼邏輯,暑假學生在家,家長成天看著學生。學生出事了,難道不是家長的責任嗎?反而還賴上學校了,無非是想利用孩子訛學校一筆。

教育發展到今天,學校、老師成了弱勢群體,學生好好的,大家皆大歡喜。一旦學生出事了,就算學校老師沒責任,家長硬扯也要扯到學校老師身上。這麼做無非是想利用孩子最後撈一筆,可是,就算得逞了,這些錢用著安心嗎?


陸離小鋪


個人認為,學生在假期發生溺水,與學校無關不需要承擔責任。

我身邊也曾發生過類似的事件。大約6、7年前,暑期馬上要結束的時候,學校旁邊的河裡, 有3名將要步入中學的孩子,同時溺水。在解放軍和附近村民的幫助下,4、5個小時後,才打撈出遺體並確認死亡。

其中就有一位孩子的母親,把「自己的悲痛」轉嫁到了學校。向當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投訴,為什麼老師不來河邊巡查,確保孩子的安全。而主管部門在詳查之後,直接回應“假期期間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應由家長負責,與學校無關!”。

但是,在開學之後,要求學校配合附近村委會,做好河流周邊的安全巡查工作。結果,我們這中、小學老師,每逢中午時間就要去河邊巡查。學校周邊沿河30裡範圍內,分段負責責任到人。

30多里的河岸,只能徒步巡查,距離近的還好說,距離遠的一來一回就2個多小時。可把我們累慘了!下午,所有老師都只能「坐著」講課。有位女同事戲稱,在走兩步都快到我孃家了。後來在主管部門得知這種情況後,取消了巡查任務,由附近村委會安排人員負責。

在我看來,學生在假期溺水,與學校無關的理由有3:

1.「假期」時間,不在學校的監管時間。

2.「假期」裡學生不在校園內活動,不在學校的監管範圍。

3.學校沒有執法權,無法負責超出學校範圍,學生的去向和不良行為。

週六、週日等屬於學生的假期時間,孩子不在校園內活動,可能出現在任何地點,超出教師的工作範圍,學生的行為學校無法監督。家長應時刻注意孩子的去向,並對孩子做出囑咐和指正。以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0M起點


週六,學生去海里游泳溺水身亡,家長一直在責怪學校不來海邊巡視。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當然,學校不應該承擔責任!

第一,事故發生在週六。

教師的工作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教師正常的工作時間是週一到週五,也只對孩子在週一到週五的在校期間的安全負責,而不負責在校外的安全。週六屬於法定休息日,週六孩子的安全應該由其監護人負責。

第二,教師沒有尋海的責任。

教師也是普通人,週一到週五承擔著學校的工作任務,週六週日也要陪孩子和老人。尋海不是教師的法定義務,也不要把這樣的義務強加在教師身上。

為什麼教師總成背鍋俠?

第一,教師是弱勢群體。

教師這個職業比較特殊,他要面對各種人群,首先教師要面對他的學生是未成年人,那儘管未成年人也屬於弱勢群體,但是未成年人一旦出現任何問題,責任都由教師來承擔。因此,教師成為實際承擔責任的弱勢群體。其次,教師與學校領導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所以,處於被管理地位的教師依然是弱勢群體。

一旦學生出現了問題,學校會把責任推到教師身上,大不了就把教師辭退或者開除。總之,為事故買單的一定是教師個人。

第二,有些家長需要找到一個承擔責任的人。

如果孩子在學校出現了一些事故確實是教師有過錯的情況下造成的,那麼,追究老師的責任是可以理解的。相反,如果教師並沒有過錯,就沒有必要去追究老師的責任,可以追究學校的責任。如果孩子在自己的監護下出事,應該反思自己的行為。

但是有些家長一看到孩子出現了事故,就急於找到為孩子買單的人,除了老師,還能找誰呢?

這件事帶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問題說出來大家都覺得笑話,為什麼孩子週六在海邊溺水能夠扯到老師身上?這純屬是家長腦子有問題!儘管如此,我覺得這些事這件事還是帶給了我們一些啟示:

第一,教師一定要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不要隨意的瞎攬責任。教師也要做好週六周天等節假日對孩子安全的提醒。


第二,家長要盡到監護好孩子安全的義務。

孩子是每個家長的,而不是教師的,所以對孩子負責,就要從保護好孩子的人身安全開始。

助您成長是我最大的快樂!我是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關注我,孩子成長更順暢!


中考政治劉老師


如果學校需要承擔責任。

我們按照這個思路可以展開想象一下:

假期,孩子們在籃球場上活動,不小心受傷了,學校竟然沒有派人到籃球場巡視,要承擔責任。

假期,孩子們結伴去爬山,出事了,學校竟然沒有派人去巡山,要承擔責任。

假期,孩子們在馬路上騎車玩,因意外出車禍了,學校竟然沒有派人到路上巡視,要承擔責任。

……

多麼的荒唐!

任何場合都可能出現意外,如果所有意外學校都要承擔責任,那所有的學校只有關門一條路可以走了。

學校對於安全事故有沒有責任?

當然是有責任。但這個責任主要是校內的安全責任(這是有時間、地點限制的)以及宣傳教育的責任。學校教育學生:在路上飛車是危險的,在沒有人看護的海邊游泳是危險的,玩火是危險的等等等等。這種責任絕不是無限擴大的,是有邊際的。

對於孩子的安全,根據時間場地的不同,家長有責任,場地的管理者有責任,孩子本身也有責任,而不能讓學校覆蓋所有責任,形成學校責任無限大的狀況。這對學校管理也是不現實的。


七天侃侃


問題描述的相對簡單點,但從字面來看,這應當是學生週六自行去海里游泳發生溺水實踐。

實踐發生在週六,在非上學期間。前往海里游泳,應當也是學生自發行為,而非學校組織行為。出現溺水事故,家長一直在責怪學校不來海邊巡視,要求學校承擔責任,這顯然是無理無法的要求。學校在非上學期間,並非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不負有監護職責。恰恰相反,家長作為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因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而導致子女死亡,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出現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總是容易推卸責任。畢竟,是否有責任,責任比例多少,這都將直接影響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的金額。特別出現人員傷亡的事件,有的人卻從不反思自己的責任,反而總是抱著我傷我有理,我死我有理的態度,無理的要求其他人員承擔責任,總是希望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我們還是希望在面對這類事件時,能夠客觀的看待整個事件。我們鼓勵合法合規的維權,而不是看到無理取鬧的行為。


葉律師


媽呀,讓老師去看守大海,太不可思議了,看個黃河長江就費勁,那太平洋得多少人能守得住呀?無限給老師加壓,受得了嗎?


綠葉小杏


學校絕對沒有任何責任!

時間:週六,週六學生不在老師監管時限!

地點:海邊,海邊不屬於學校監管地域!


要是學生不在校都屬學校管理,那家長生孩子養孩子還有什麼意義?可以不用孝敬你!可以不用幫你幹家務!因為他們的一切時間歸於學校,學校有權支配,

把大海劃給學校管理,其他部門也不同意啊!這麼大片海,恕我一個內地教師想象能力太差,也不知道會不會有多大收入,反正我想是會發財的!

教師要去海邊巡視,那個部門下發有文件,那個單位給了經費,簡直是瞎扯!

這樣的例子還真有,有要求老師巡塘的,有要求老師巡河的,現在好了,要求老師巡海,以後會不會要求老師環遊太空!

學生溺亡,家長痛心,學校教師理解,適當表示安慰,於情可願!學生溺亡,學校也不願,要求學校擔責,那就是胡鬧,必須嚴肅制止!


南軒松1971


看了題主的問題,也看了大家的看法,大家認為這種家長的行為不可理喻。

我告訴你我身邊的幾件事吧,17,18,19年暑假,有些地方確確實實安排教師巡河,巡塘,並鑑責任狀。遭網上怒批後,由明到暗,依然還在繼續。

18年暑假,我們這地方有一家兩個孩子去封閉的施工地玩耍,溺亡。各級各部門去孩子學校檢查安全教育。結果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做的規範詳細。後來家長又跟政府鬧,鬧了好長時間,最後不知道怎麼處理的。

從 我說的兩件事上,大家明白家長為什麼找學校了嗎?


用戶3326929016506


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確實不完善,這裡有幾點建議:(學校員工包括教師,單純受害者是指未參與有關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活動受害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簡單來說就是可能要致歉但一定不用賠償)

1.學生不處於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在學校以外地方受傷或死亡的(學校外牆倒塌導致校外人員傷亡時除外),學校及學校員工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在這一情況下,如學校未遵照有關文件和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由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如學校員工未遵照有關文件和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由學校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2.非緊急狀況下,學生違反規定在某一時間段內進入該時段內禁止進入某一地點時(如走讀學生在學校開門前或關門後未經允許逗留或闖入校內,住宿學生在學校宿舍熄燈時間後和起床時間前未經允許不按時進入或離開宿舍區,同時也包括學生擅自進入禁止進入的區域,也包括學生擅自翻越學校院牆、窗戶、大門等離開學校),在這種情況下於校內受傷或死亡且無明確證據證明是由於學校對有關設施維護保養不善的(學生為校內違法犯罪活動的單純受害者時除外),學校及學校員工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如學校未遵照有關文件和規定進行安全教育或規定通知,由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如學校員工未遵照有關文件和規定進行安全教育或規定通知,由學校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3.學生在學校內外不是因為學校或學校教師給予的明顯不合理的課業壓力及嚴重失當的處罰或在校內遭受校園霸凌或作為在校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單純受害者而自殺的,學校及學校員工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如學校未遵照有關文件和規定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由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如學校員工未遵照有關文件和規定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由學校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晨曦6678


只要不是學校組織和號召的,就與學校沒有一毛錢關係,但也或許有半毛錢的關係,既然學校距離海邊如此之近,為了防止事故發生,就應該有令行禁止去海邊游泳的規定!如果沒有,學校應該負半毛錢、也就是管理不嚴的責任!如果學校明令禁止,但學生依然違反,那就與學校連半毛錢關係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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