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年限有什麼規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就是對於所有人合法合規取得的土地享有的使用年限。年限的開始時間從取得該地使用權時開始算起。

一般對於土地使用年限是針對於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關於對於土地的使用年限我國相關條例有規定:

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為70年(經濟適用房的年限為50年);工業用地的使用年限為50年;科教文衛、體育用地的年限是50年;商、旅、娛樂用地使用年限為40年;倉儲用地的使用年限為5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對於使用期屆滿的用地會自動續期,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出讓金。其中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標準是會有變化的,而且每個地區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詳細的情況和標準要在當年諮詢當地的國土部門。

土地出讓年限有什麼規定?

2、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年限

(1)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法,同國家政策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2)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50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30年至50年。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鑑於林地的特殊性,許多地方都將林地的承包期限適當延長。在立法過程中,許多地方、部門建議: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應當適當長一些,以規定30年至70年為宜。對有些特殊的樹種,70年的承包期仍顯不夠,應當更長。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

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村民小組。農村實行大包乾以後,大部分生產隊已經解體,一些地區相應建起了村民小組。這種村內的農村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徵,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各個農村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二是這些農村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具體表現形式如排斥他人的、獨自的佔有使用權,農、林、牧、漁業用地承包經營的發包權,以及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的獨立受償權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中國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通過社員入社形成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於村內的農民分別所有的(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礎延續存在的),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屬於鄉(鎮)的,則由這一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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