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離職未辦離職手續是否仍有勞動關係,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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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離職,但是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勞動關係是否續存有兩種可能性:

第一種可能性是公司沒有給你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也沒有給你開具離職證明,那麼你們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


第二種可能性是公司以你未請假,擅自曠工為由,給你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那麼你和公司就沒有勞動關係了。

遇到第一種情況,我的建議是:

回公司把把你請假手續辦好,同時把工作交接好,把離職手續辦好,要求公司開具正式的離職證明,把工資結算好,社保公積金、人事檔案材料轉移好。


遇到第二種情況,我的建議是:

1、儘管你提出了離職,但是還沒有解除和公司的勞動關係,還是受公司的規章制度的約束的,在沒有得到公司的允許的情況下,不辭而別,公司可以以你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2、如果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對你以後找工作會有很大影響,而且會影響你領取失業金,如果你想要的話。

3、不辭而別的另外一個後果是,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你的不辭而別給公司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公司是可以要求你賠償的。

因此,你現在關心的應該是公司會不會以曠工的名義辭退你。你應該儘快回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爭取公司的理解。


補充,勞動者可以立即辭職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峰哥談HR


你在公司工作沒辦離職手續,你還是登於是公司的正式職工。如果你是身體不好,領導批准代病休養嗎,正長享受上班職工的待遇,如果不是正規公司嗎,那是另一回事。如果出現了什麼問題,你也是有成擔一個正式職工的任務,如果身體一敬應向到了家庭的經濟損了嗎,除外。你記言沒辦理離職手續,你的名詞不較離職。據體情況嗎我們也不瞭解。你自己是最清楚的人了吧。有什麼問題,你自己,好好的,想想,怎嗎辦吧。如果你自己不明白的事,你就找找你的之吉的,親戚朋友們,諮詢一下吧。瞭解好了,你自己做決定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麼評論的吧,謝謝。,,,


路人165442066


如果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得先了解勞動關係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關係認定的標準

一、當然是看勞動合同是否還在有效期。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一個證明。也可以說,從簽訂勞動合同開始,雙方的勞動關係就建立了,一直到勞動合同到期或其他符合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關係才算結束。

二、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持續的情形。

沒有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比如是否繼續發放工資、是否繼續繳納社保等,因為從公司離職但未辦離職手續,那麼勞動關係是否還存在,要看公司的動作。

勞動關係終止的標識

一、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材料。

從員工角度,就是看是否寫了離職申請書之類的;從公司角度就是看公司有沒有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離職證明等。這兩種情況都不存在。

二、公司是否停發工資、停繳社保。

因為自己沒有辦離職手續,但人已經走了,沒有付出勞動,所以公司停發工資並不能代表勞動關係已經解除。而停繳社保,但並沒有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所以這個也不能代表勞動關係解除。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雙仍然有勞動關係,當然正常情況下員工沒辦離職手續就走,公司也不會因此而特別找員工的麻煩,但從法律角度,勞動關係是否解除,還是要看雙方是否有實際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動作。

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什麼?

一、一般不需要注意什麼,因為公司也不會因此而追究員工什麼。

二、如果你的這種方式對公司造成了損失,那麼公司是可以追究你的責任。

三、如果公司故意要坑你,在你與下一家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可能存在建立雙重勞動關係的責任。

四、如果你在職期間有保密、競業等相關協議的約束,那麼還是要注意這一塊,因為這塊的責任比較重大。

那麼我們該怎麼做呢?

因為員工自己,公司一般不會做什麼動作,如果正規點的工作,會定期對自離人員發一個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也代表勞動關係解除,那麼就不用擔心什麼了。如果公司什麼都沒有做,那麼我們最好發一個書面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給公司,這樣表明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了,避免因為未解除勞動關係而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

總之,離職時對公司做好交代是一個職場人必備的素質,千萬不要玩自離這種方式,沒有任何好處!即便不能完全按照流程走完離職手續,那麼也要起到告知公司的義務,做到事事有交代!


打聽生活


從公司離職未辦離職手續是否仍有勞動關係,分析如下:

一、勞動合同是否到期

1、勞動合同未到期。

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法定的建立與終止是看勞動合同以及合同約定的時間。如果在合同期內離職,公司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勞動合同已到期,並未續簽任何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你要離職,問題不大。但是有的公司就會卡你的工資,員工不來辦離職手續他們就不結算工資給你,所以,就算你回老家了也沒關係,可以聯繫公司人事,辦理離職手續,通過快遞寄文件給他們,好聚好散,自己辛辛苦苦上班掙的血汗錢不要就虧了。

二、合同未到期,擅自離職

勞動者不是走正常程序而是擅自離職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三、關於離職時間的相關規定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解除勞動合同,在正式期內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

四、自動離職,沒有任何補償

因為你是自動離職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公司有逼迫你辭職的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依法主張相應的經濟賠償。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賠償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於不履行仲裁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申請訴訟。

五、與原單位未辦理離職手續,和新單位籤勞動合同

《勞動法》並未禁止勞動者與兩家以上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是否違法,關鍵是看你與前一個單位在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是否約定你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從事其他工作。即有不準兼職或有競業限制的規定。說白了就是在後的勞動合同不得對在先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影響。否則單位有權解除合同,或按合同約定要求賠償損失。

新公司沒法給你辦理正式用工,社保也無法正常繳納。如有工傷發生,公司要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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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魚愛吃小橙子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因為單位嚴重危害勞動者人身權利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通知跟單位。勞動者不辭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二,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離開單位。如果說單位按曠工處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們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係。除非認定因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三,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沒有為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你在重新找工作時,如果是比較大的正規公司,是要求你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

建議作為勞動者有自由就業的權利,但是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合法。應用人單位是勞動者應盡的義務。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第一您與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尚未結束,第二您與公司沒什麼勞動爭議也沒有什麼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第三您離開公司未正式打招呼也沒有辦理離職手續,那在公司一方,可能還把你當作公司員工看待。此事對你的影響一是不能辦理失業保險等涉及社保的事,二是再就業可能有些影響,三是公司可能以長期曠工之由對你進行處理,而且因你擅離崗位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對方可以追究你的責任。當然以上說的這些都是建立在公司正規、用工規範的前提之上,具體到您所在公司如何,自己分析吧。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長金老者


對於你這樣的情況,(從公司離職,手續未辦是否仍有勞動關係,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暫於象題主所提出的問題,然而是這樣的,其一,是否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如果簽約了,哪是否該合同到期了沒有?其二,為什麼離職,是因病離職?還是與公司發生糾紛離職?其三,是否知道離職不辦理離職手續,會不會對你今後工作及社保繳費造成一定的影響?

當然哪,由於現在的選擇工作有他的自主權,,但是總應該遵守勞動法的起碼要求,然而勞動法不僅是針對用人單位,而且也有針對勞動者本身的法律條例,當然哪,對於題主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是否仍然與公司保持勞動關係?象你這樣的問題出現,首先要對自己負責,離職而不辦手續即是題主的責任,尤其是面對公司是否同意了沒有?如果屬於自動離職,即沒有通知該公司,哪麼這裡也是有一期限標準,如果屬於病休也要交送病休證明,如果沒有即屬自動離職。

對於自動離職者,可能會對自己的經濟補償有一定的影響,再有對社保轉移同時同樣帶來一定的麻煩?也許你自己可以自動放棄所謂的經濟補償及社保繳費年限,從而放棄一切之前與公司發生的勞動關係,再有即是可能對於你與公司簽約時間比較短,無所謂工齡。

不管是什麼原因,還是要互相自覺遵守勞動法,不管公司也好,而本人也好,都要對自己負起一定的責任,從而不可一走了事,這樣對自己在今後的工作尤為重要!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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