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法院公开宣判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主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9年10月23日,紫金县人民法院对罗某明、李某东、杨某辉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首要分子罗某明有期徒刑七年,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主要成员李某东、杨某辉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和三年三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鹏等五人二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罗某明为首,主要成员为被告人李某东、杨某辉,纠集被告人陈某鹏、陈某、龚某、钟某彬、叶某军等人,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在罗某明的组织指挥下,经常在紫金县城内的娱乐、饮食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恶意挑起事端、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和影响当地社会治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李某东、杨某辉、陈某鹏、龚某、陈某、钟某彬、叶某军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罗某明、李某东、杨某辉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又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被告人以罗某明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在综合考虑八名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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