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豈能不理“舊賬”

“好心借錢給村裡解燃眉之急,沒想到新的村民委員會主任不認這筆帳,催了幾十次都沒要回這筆錢!”今年8月,原告老高來到縣人民法院立案,提起自己被我縣某村委會拖欠的5萬元借款,53歲的老高心力交瘁。無奈之下,老高將該村委會、原村民委員會主任尹某輝、新村民委員會主任尹某忠告上了法庭。

2016年,該村委會在村裡進行了道路硬化項目,但由於資金緊張,一直未支付項目工程款。於是,原村民委員會主任尹某輝與該村下屬的三個生產隊長共同商量,決定以村委會名義對外借款用於支付該筆工程款,其中就有向老高借的5萬元。

2017年3月30日,尹某輝向老高出具《借款單》,寫明借款用途是用於支付路面硬化的工程款,借款單上註明經手人是尹某輝,同時加蓋了該村村委會的公章。當日,老高就將5萬元人民幣匯至尹某輝的銀行賬戶。但同年5月,該村村委會進行了換屆選舉,尹某忠成為新一屆村民委員會主任。借款到期後,老高多次向村委會討要欠款,但尹某忠以該款未打入村委會對公賬戶為由,拒不承認村委會借款一事。

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款單》《情況說明》等證據可以證明尹某輝以村委會名義向老高借款的事實。最終,法庭認定被告某村委會向原告借款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某村委會未依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老高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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