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岂能不理“旧账”

“好心借钱给村里解燃眉之急,没想到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认这笔帐,催了几十次都没要回这笔钱!”今年8月,原告老高来到县人民法院立案,提起自己被我县某村委会拖欠的5万元借款,53岁的老高心力交瘁。无奈之下,老高将该村委会、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尹某辉、新村民委员会主任尹某忠告上了法庭。

2016年,该村委会在村里进行了道路硬化项目,但由于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项目工程款。于是,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尹某辉与该村下属的三个生产队长共同商量,决定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借款用于支付该笔工程款,其中就有向老高借的5万元。

2017年3月30日,尹某辉向老高出具《借款单》,写明借款用途是用于支付路面硬化的工程款,借款单上注明经手人是尹某辉,同时加盖了该村村委会的公章。当日,老高就将5万元人民币汇至尹某辉的银行账户。但同年5月,该村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尹某忠成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借款到期后,老高多次向村委会讨要欠款,但尹某忠以该款未打入村委会对公账户为由,拒不承认村委会借款一事。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单》《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尹某辉以村委会名义向老高借款的事实。最终,法庭认定被告某村委会向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某村委会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老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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