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應在統一性基礎上增加靈活性,經最高檢核準也可追訴

我國的刑事責任能力年齡規定能否更有靈活性?低於14週歲的少年犯罪,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確有追訴必要的,經最高檢核准予以追訴,但可以適當從輕或減輕。

我國刑法對於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規定很明確,14歲以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14歲到16歲的為刑事限制責任能力人,只對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8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可近年低齡犯罪的典型案件密集出現,去年湖南益陽的12歲男孩吳某康揮刀將母親殺死;也是去年底,湖南衡南13歲男孩用錘子殺害父母,如今又爆出大連不滿14歲男孩強姦殺害10歲女孩。

刑事責任年齡應在統一性基礎上增加靈活性,經最高檢核準也可追訴

按照目前的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這些殺人者都無法承擔刑事責任。但這是否合理?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如今隨著物質生活的極大豐富和媒介資源的豐富,兒童少年的生理早熟和心理早熟已經成為各自領域的科學問題在研究。刑法學要不要也將之列為課題。

即使沒有這些現代因素,自古而今,少年人有成人的膽量和手段的也不乏記載。如果甘羅十二為相是虛構的勵志故事,早期革命家中的紅小鬼從軍年齡在14歲以下的事例俯拾皆是。

近年來,也有人大代表提交議案,建議將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降到12週歲以下,但並未引起多大的漣漪。

對此,筆者建議,刑事責任年齡即使不下調,也應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可否對確實主觀惡性較強,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低齡犯罪,由最高檢核准予以追訴。就像我國刑法規定超過最長追訴時效20年的違法犯罪行為,確有追訴必要的,可經最高檢核准予以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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