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回應|新時期村衛生室的“四權”是怎麼規定的?

焦點回應|新時期村衛生室的“四權”是怎麼規定的?

近年來,隨著精準脫貧攻堅戰的步步深入,國家也將群眾看病有地方、有人、有制度保障作為“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列入脫貧退出的硬指標,於是“標準化村衛生室”建設自然也成了各級政府的硬任務。

就是在這種形勢下,隨之產生了一系列亟待明確的問題,主要包括村衛生室的產權、管理權、使用權和發展問題。

關於產權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作為房屋,其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

今天我們談村衛生室的產權主要是指村衛生室房屋的產權,也就是說村衛生室房屋的所有權歸誰?

由於當前村衛生室建設的投資主體比較多元,因此村衛生室的產權也比較多樣。2014年6月,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印發的《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村衛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各地要採取公建民營、

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和正常運轉。

正是依據這個《辦法》,目前村衛生室就存在至少兩種基本建設模式,一種是公建民營,也就是建設資金主要由政府財政投入,或政府財政投入不足的情況下,由村集體經濟兜底,這是“公建”,其產權歸集體,屬村委會所有,這種村衛生室大多建設在村社區服務中心。

另一種是政府補助,也就是建設資金主要村醫自己籌措,有的也有政府補助,但建設任務主要由鄉村醫生自己承擔,政府補助資金佔比例較小,所需資金缺口由村醫兜底,這類衛生室產權自然應該歸村醫個人,村衛生室大多就在村醫個人住宅內部或連體。

為保證財政補助資金投入有效性,可商定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不足的,應該由村醫按比例退還補助金。

關於管理權

不管是產權歸集體還是歸個人,但對於村衛生室的管理權應該都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但是對於“公辦”的村衛生室,《辦法》第四十五條又做出了“另一個”規定,即:各地應當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村衛生室建設給予支持。由政府或集體建設的村衛生室,建設用地應當由當地政府無償劃撥,村衛生室建成後由村委會或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管理。

筆者認為,這四十五條規定主要還是就“房屋建設、設備購置、配套設施等方面”的管理權進行的規制,因此更多的是一種“責任”,也是與產權相對應的制度安排,其總體上的“業務”管理應該還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正如《辦法》第六條規定,穩妥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機構設置規劃與建設、人員准入與執業管理、業務、藥械和績效考核等方面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規範管理。鄉鎮衛生院可以按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對村衛生室進行日常的有限責任管理。

關於使用權

由於村衛生室承擔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是為村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用場所。

村醫是為村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人,因此不管是產權公有還是私有的場所都是公共場所,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因為村衛生室是建在社區服務中心內部或私人住宅裡而私自擠佔,作為為群眾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擁有無可爭辯的使用權

關於發展問題

近年來,由於村衛生室建設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一是建設追求大而公,選址不夠合理,有的距離村民較遠,有的距離鄉村醫生住處較遠,導致作為半農半醫的鄉村醫生農活、家務、看病三方難以兼顧,因此有的村醫在家裡有一攤子,在社區服務中心有一攤子,有的標準化村衛生室慢慢變成擺設;

二是村衛生室缺乏發展經費支持,後續運行費用沒有著落,一些建設投用不久的村衛生室開始出現漏雨、電線短路、設施配置配置不到位、損毀等無人問津。

三是為了標準化,強制村衛生室整合,後續管理缺乏規制,多名曾經各自為戰的鄉村醫生難以實現真正整合,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矛盾叢生,極大地削弱了服務能力。

以上種種問題,直接影響了村衛生室的健康發展,使得一些村衛生室硬件硬了,服務卻大幅度下降甚至停滯癱瘓。

總之,村衛生室看起來是個小機構,然而其承擔的任務和所發揮的作用不容小噓,隨著新情況的出現,一些新問題特別是上述產權、管理權、使用權、發展四大問題,也必須引起有關部門特別是衛生健康部門重視,否則看起來在加大投入,但可能適得其反。焦点回应|新时期村卫生室的“四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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