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中世紀,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會以這種方式代替絞刑

(說歷史的女人——第985期)

犯罪,自古以來,都難免存在。但是一個人犯了罪,如何處罰,這基本一直是困擾統治者的一大問題。無論古今,還是中外,都不例外。

既然犯罪,在所難免,因為犯罪的原因無非是貪慾或貧窮所致,貪則無非是財色權,貧窮則是為了求生。

古代的統治者不可能完全解決這些問題,因為有的犯罪是因貪念而生,而有的犯罪則跟人性有關。

總之,既然不能從正面解決犯罪問題的根源,那麼只能從反面以懲戒來降低、減少犯罪的幾率。

因此,古今中外的歷代統治者或管理者制定了許多刑法和刑罰,尤其在古代,那時候比較原始,文明比較落後,諸多刑罰堪稱酷刑,令人聞之而色變。比如中國古代酷刑之首的凌遲,比如西方最為流行的酷刑絞刑。

在西方中世紀,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會以這種方式代替絞刑

不過細看歷史,發現被處於酷刑的對象,多為男性。那麼女性犯了罪,怎麼辦?不管是中國古代,還是西方古代,似乎與男性都略有分別。當然在中國古代史上,也有女性犯罪被處於凌遲的,但這不是普遍現象,就像在西方古代,一般不對女性處於絞刑一樣。

今天,我們著重來看看在西方中世紀時期,一個女人如果犯了死罪,一般都會以這種方式代替絞刑!那麼究竟是什麼方式?

這種方式,在西方叫浸河。

那麼什麼叫浸河?簡單的說,就是把犯人丟入河水中淹死。

說到此,很多朋友很自然就會想到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浸豬籠。

是的,浸豬籠,也是把犯人丟入水中淹死。

但是呢,浸豬籠與西方中世紀的浸河還是有一定區別的。

浸豬籠,是指把犯人裝入一個豬籠中,封上豬籠的口,把犯人丟入水中淹死。所謂豬籠,就是用竹篾編制的籠子,一端開口,用來裝豬仔用的。

而被施以浸豬籠之刑的對象,基本都是婚前或婚後搞婚外情的女子。在古代,女子這樣的行為會被認為是可恥的,違背了社會倫理道德的。所以,要受到最嚴酷的懲罰:裝入豬籠,沉水而死。

但中國古代的浸豬籠,一般都是作為私刑而存在,很多情況下,是由村落的宗族族長來決定的,並未列入帝國的國家刑法法典。

在西方中世紀,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會以這種方式代替絞刑

可以說,中國古代的浸豬籠判處依據,更多是道德的,而非法律的。

西方的浸河之刑,與中國古代的私刑浸豬籠之區別,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西方中世紀的浸河之刑,首先不是私刑,而是官方認可的一種刑罰。

第二方面,雖然浸河之刑是官方刑罰,但是法官判處之後,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卻會受到中世紀宗教的干預等因素。

有這麼四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其中的特點。

第一個例子:

公元1476年,一個叫馬裡希·哈比爾蘭德的女人,先前因為偷竊東西,被判處不能在佈雷斯勞城堡生活,說白了,就是被驅逐出城,永不能再進入。

這個處決看似不算嚴重,但是實際上還是很嚴重的。因為對於馬裡希·哈比爾蘭德而言,佈雷斯勞就是她的家園。她所有的親人、朋友,甚至整個前半生都在那裡,而她被判處——永別。

如果馬裡希·哈比爾蘭德能從別的地方謀到生路,或者站住腳跟倒還好,可惜的是馬裡希·哈比爾蘭德沒有那樣的能力,結果是她想法設法又偷偷溜進了佈雷斯勞城。

一直靠偷竊謀生的馬裡希·哈比爾蘭德,雖然回到佈雷斯勞城,但她也不敢露面,因此就不可能去參加工作。那麼她的生存就出現了問題,貧窮再次催促她上路——重操舊業。

結果,她和舊日同夥連續作案數起之後,好運氣就用完了——她和同黨被抓住了。

佈雷斯勞城的議會法庭對她們進行了審判,便是以浸河之刑處死。

之後,劊子手便將馬裡希·哈比爾蘭德等人雙手反綁,丟入了奧得河。

可是令人意外的是,馬裡希·哈比爾蘭德的同夥們,全部沉河而死,但馬裡希·哈比爾蘭德卻沒有沉水而死,反而漂流到了佈雷斯勞城附近的鄉村馬薩爾維茨,而且在這裡漂到岸邊擱淺後,還活了過來。

倖存的馬裡希·哈比爾蘭德跑到附近的教堂祈禱,當然是感謝上帝的恩典。而佈雷斯勞議會法庭也沒有再追究馬裡希·哈比爾蘭德,對其重新執行浸河之刑。

第二個例子:

在公元1504年,佈雷斯勞議會法庭審判了一名女子,這名女子所犯的罪比較重,她向一些修道院的神職人員提供特殊服務的中介服務工作。因此,被判處浸河,可是劊子手把她雙手反綁丟入奧得河後,因為當時奧得河處於旱期,水位比較低,她被河水緩緩衝下,被一名漁夫救起,並帶到岸上。當被再次帶到佈雷斯勞議會法庭的時候,她說是聖安娜幫她渡過了浸河,議會法庭就釋放了她。

第三個例子:

在公元1517年,在雷根斯堡,有一名女子因為縱火,被判處浸河之刑。可是這名女子,運氣也特別好,被丟入多瑙河,順流而下,被救出。雷根斯堡議會法庭認為這是一個奇蹟,不但赦免了她的罪,而且還為此刻了一塊石碑以作紀念。

第四個例子:

此事發生在公元1567年,有一名女子因弒童被判為活埋,但巴塞爾神職人員阻止使用活埋之刑,巴塞爾議會法庭只好改判為浸河,可是這名女子運氣很好,被丟入萊茵河後,卻沒有被淹死。而是順河漂流,漂到托馬斯塔,她獲救,之後巴塞爾議會法庭就免除其罪,釋放。

在西方中世紀,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會以這種方式代替絞刑

以上四個例子,說明了浸河之刑,與中國古代浸豬籠的本質區別。

雖然初衷都一樣,都是本著懲罰罪犯、警示世人的目的,但是中國古代的浸豬籠則必然是致被懲戒者於死地,而西方中世紀的浸河卻並非如此,其中的變化、運氣、偶然性非常多,比如浸河的河水深淺、以及死刑犯會被意外的救起、甚至被河水衝到河邊的沙灘和得到神職人員的干預,等等。總之,在諸多因素的干擾下,許多罪犯都會活下來,因此西方中世紀的浸河之刑也被稱為偶然性刑罰。

那麼為何西方中世紀對犯罪的女人的處決方式要選擇浸河呢?根據一些史料顯示,雖然浸河是死刑,也有一些女罪犯在浸河之刑下死去,可是也有許多女性活了下來,因此浸河之刑就也變得不那麼嚴酷了。在這裡有必要交代一點特殊的歷史背景,主要有兩點:

第一點是宗教因素;

第二點是中世紀時期對女性的認識問題。

首先是對女性的認識問題,在中世紀的時候,人們認為女人類似沒有長大的孩子,尤其是智力上,和男性是不在一個級別的。既然是沒有長大的孩子,那麼她們對自己的行為是無法負全責的。說白了,就是在中世紀的法律中,對女性在罪行當中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還沒有或無法確定。

所以,女性犯罪,對其採取懲戒措施的時候,儘量避免對其採用過於殘酷的死刑,故以浸河代替絞刑。法官在判決女性罪犯的時候,如果她犯得罪不是十惡不赦,那麼就把她的生死交給天意,如果運氣好,活下來也是合法的,如果運氣不好,死掉了則是命該如此。這樣以來,至少會有相當多一部分女性罪犯可以活下來。

其次是宗教的干涉,在中世紀時期,如果女罪犯在浸河之刑後,仍沒有死去,那麼在神職人員看來,就是得到了上帝的恩賜,或者說經過了浸河的考驗後,得到了上帝的眷顧。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死掉的女罪犯就會得到神職人員的保護。所以,議會法庭就無法繼續審判,或者再次對其施以浸河之刑。這樣以來,女性罪犯就會得以存活。

宗教的干涉作用,尤其在中世紀表現十分明顯,不僅侷限於女犯人,無論男女犯人,都有可能得到神職人員的保護。比如在1466年,紐倫堡的法庭審判了一個犯人叫昆茨·馮·霍爾,他因犯了重婚罪,被判處以浸河之刑。結果他雖然被裝在麻袋裡,但在浸泡了很久之後,人們都以為他死了,便將他抬出來,運到聖澤巴爾德的牧師那裡,準備祈禱安葬。可是走到路上,昆茨·馮·霍爾忽然吐出許多水,之後,當地法庭要再次逮捕審判昆茨·馮·霍爾。但遭到牧師的阻止,牧師認為昆茨·馮·霍爾挺過了浸河的考驗,接受了應該承受的懲罰。最終,在牧師的幫助下,法庭赦免了昆茨·馮·霍爾,昆茨·馮·霍爾等於重新獲得了一次生命,他比以前更加珍惜自己的生命。

類似例子,還有許多,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在西方中世紀,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會以這種方式代替絞刑

​結語:根據簡單的分析,我們發現雖然中古的浸豬籠和浸河之刑,從處決方式上差不多,但在本質上卻是不同的。相對而言,中古的浸豬籠過於狹隘,侷限於男女之情的道德,而且懲罰也過於殘忍。反看西方中世紀的浸河,雖然是死刑,但比之浸豬籠,卻有些許的人性或人道主義、宗教主義的微光。(文/說歷史的女人·風滿樓)

參考資料:[德]歷史學家彼得·舒斯特所著有關歐洲死刑類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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