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君子動口不動手”
近日,紫陽兩村民因矛盾糾紛繼而打架
其中一方不但動口又動手
將他人咬致輕傷而身陷囹圄
……
2019年8月24日9時許,紫陽縣蒿坪鎮漆某與危某因矛盾糾紛發生打架,漆某將危某右大腿咬傷,經鑑定,危某傷勢構成輕傷二級。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他人,漆某被紫陽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故意傷害罪】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裡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審核:李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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