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交警處理交通事故,刑拘!

阻碍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刑拘!

3月28日12時許,沭陽交警三中隊民警接110指令,在沭陽新河盆景市場前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後,民警丁波帶領輔警劉朝達前往現場。到達現場後,經過問詢當事雙方以及調取事發時監控視頻,民警就事故責任進行劃分。當事人看到監控後也並無異議,然而就在事故快處理完畢時,圍觀的群眾中突然“闖出”兩個醉漢,直言交警處理不公,並煽動群眾要為三輪車駕駛員“伸張正義”。民警多次講解前因後果,但兩個醉漢不依不饒,“你叫什麼名字?你的警號我記住了,我要去投訴你,我要告你去!!”其中一位醉漢大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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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看到是兩個醉漢,且有好幾個事故要繼續處理便準備離開。誰知兩個張姓男子竟開始辱罵民警與輔警並撕扯他們的警服,圍觀群眾阻止未果,倆人藉著酒勁更加肆無忌憚地侮辱民警和輔警。民警對其多次警告後,倆人竟開始撕拽、咬民警,公然妨害執行公務。整個過程持續近二十分鐘,造成嚴重的交通堵塞,影響極其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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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丁波見事態持續惡化,隨即撥打110,新河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後,迅速趕到現場,將涉嫌妨礙公務的張某田、張某忠二人帶到所裡接受調查。3月29日,張某田、張某忠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我局執行刑事拘留,二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辱罵挑釁警察、暴力襲警看似對民警個人的侵害,實際上挑戰的是法律,對抗的是執法權威。而挑戰法律、對抗執法權威的結果,就是必須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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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一:警察執法無需執法證

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鏈接二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鏈接三:

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打擊暴力襲警犯罪,讓法律迴歸本位,讓挑戰法律尊嚴、對抗執法權威的抗法行為受到應有的制裁,是執法者的神聖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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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稿:公安局政治處

官方微博:@沭陽公安

官方微信:shuyang_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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