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在“刺探”你的隱私?

是誰在“刺探”你的隱私?

當招聘者硬要自己回答一些純屬個人私密的問題讓自己難應對時,當上司隨意在同事面前抖摟自己的家庭秘事讓自己尷尬時,當有些同事拿自己的生理缺陷當茶餘飯後的笑料讓自己難堪時,當有人私下拿自己的個人資料做有價傳播讓自己茫然不知所以時,我們多想呼籲......

電話監聽下,員工的隱私被洩露了

銷售公司員工曉月,因婚後3載一直未孕,於星期日去醫院做了婦科體檢,體檢標上留的是辦公室的電話。週三上午,醫院來電話,通知她再去複查,因為懷疑她有可能不能生育。心事重重的曉月正不知該如何跟盼子心切的老公去說時,銷售經理來到她的辦公桌前,當著一屋子同事問她體檢的事情,並問她複查會不會影響下週的出差。經理是通過電話監聽得知曉月的事情的。接下來的幾天中,曉月是在同事們竊竊私語、見到她便不吱聲的環境中和揣測、同情的眼神中度過的。後來,離了婚的曉月辭職了,因為她實在無法以正常的心態面對同事,她想換個沒人知道她這段事情的新環境。

如果你去北京王府井步行街,很快就會有人走到你身邊悄悄問你:“要監聽器嗎?”筆者就碰到多次。據朋友說,在深圳華強北賽格電子市場,電話監聽錄音設備竟擺上一些櫃檯公開叫賣。企業老闆只要用其將公司裡所有的電話和電腦連接起來,就可以將員工與外界聯繫的電話全程記錄,這給許多在辦公室打電話的員工平添了不自由和不安全的感覺。電話監聽設備可以在市場上隨便買賣嗎?公司可以隨意監聽工作人員的電話嗎?這一新問題擺在人們面前,等待著權威的解釋。

應聘時的個人簡歷被轉手了

前幾天,正在找工作的饒小姐遇到了一件怪事,她向深圳一家事業單位投寄了簡歷,卻接到了另一家廣告公司的面試通知,自己的資料怎麼到了別家公司的手裡?這令饒小姐百思不得其解。事實上,深圳一些用人單位將應聘者的簡歷隨意處理甚至轉手出讓,這已成為一個公開的秘密。

深圳一位知名百貨公司的人事部負責人說,把應聘者的簡歷等個人資料與友好單位共享是招聘市場普遍存在的一個做法。據瞭解,一些用人單位出於節約招聘成本考慮,會向自己集團內部的兄弟公司、兄弟集團甚至一些關係好的外地企業推薦合適的人選,其中,也不乏個別拿應聘者的個人資料出賣牟利的人。就這樣,許多求職者的個人資料就在本人毫不知悉的情況下流入其它單位的人事部門或一些從事廣告信息發佈的中介手中。

儘管個別用人單位的做法侵犯了應聘者的權利,但多數應聘者根本沒想過追究責任的問題,許多人都是以能找到工作為目的,自然不會理會在這個過程中應聘材料有沒有被人轉手牟利。

招聘者,“刺探”應聘者隱私沒商量

大連某學校國際貿易專業的小蓉,在廣州應聘某傢俬企的業務員,進入最後一輪面試時,老總在循例問了她一些對業務崗位的看法後,突然問:“有男朋友嗎?”“還沒有。”小蓉有些不好意思地答道。“你怎麼看待未婚同居?”“你能接受一夜情嗎?”清秀的小蓉愕然,面紅耳赤地起身跑了出去。

事後該單位老總解釋,他們需要的是作風潑辣、大膽果敢的業務員,這樣設置問題,是為了考查應聘者的反應能力和人生觀。然而小蓉卻覺得受了很大屈辱,她說:“這些屬於個人隱私的問題跟工作有關係嗎?我寧可失去一個可能不錯的就業機會,也不願回答這些令我難堪的提問。”

如今,用人單位在面試時喜歡觸及應聘者的隱私問題,這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現象。在對10名應屆畢業女生進行的隨機訪問中,發現其中有7名被問及“有無男朋友”等類與個人隱私有關的問題,其中6人覺得“有點兒難堪和不太愉快”。

分析

專家認為,一些公司擅自安裝電話監聽設備,監聽工作人員的電話就是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每個公民都有通訊的自由,這是不分任何場合的。在沒有經過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任何人無權監聽,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就電話監聽器能否隨便賣的問題,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稱,廣東等地已經明文禁止監視、監聽設備的自由生產和買賣,這種電話錄音監聽系統也應列入管制的範疇。公安部門有關人員表示,對於電話監聽和錄音,除非是經過公安機關特殊批准的,否則任何部門都不能隨便經營。

究竟用人單位有沒有權利私自轉讓應聘者的個人材料呢?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就是侵犯了應聘者的個人隱私權。應聘者的個人材料內容一般都在隱私的範圍之內。應聘材料不是公共信息,而是投向特定的用人單位,在一投一接之間,用人單位和應聘者之間其實已經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用人單位無論聘用與否,都有義務保護應聘者的個人信息不對外洩露。因此,應聘者有權對洩密單位提出訴訟,若該單位的做法造成了應聘者的實際經濟損失的,應聘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何為隱私?

民法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草案規定,隱私的範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法人的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以開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訊秘密。收集、儲存、公佈涉及自然人的隱私資料,應當徵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隱私的內容還包括了諸如健康狀況、生活經歷、婚戀、社會關係、信仰、心理特徵等個人生活情報以及個人通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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