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聞遐邇
根據題主的這個問題,可以看出您對國企無固定期限合同,還不是很瞭解其到底有何作用與好處!我也看了其他朋友的回答,發現有不少人,也沒有真正理解透徹。因此,我將藉此機會向各位職場朋友說說此問題。
一、什麼叫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凡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僱傭關係,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其目的是為了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僱傭時間的長短關係,而將勞動合同分為期限合同(以前叫臨時合同)、固定期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前叫長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應注意“無確定”“終止時間”,兩個修飾限制的詞語,它表明了勞動者是可以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到退休,當然這也只是理論上的表述!要想實現這一點,肯定是會有一些具體條件得滿足。這點後面再說!
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第1個好處:保障勞動者工作的穩定性與持續性,簡單點說就是勞動者不容易失業。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有哪幾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已經非常明確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有3種情形,其中第3種,只是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那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用人單位裁員和招錄中的作用。
1、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在面對公司裁員時,可以享受優先留用的權力。
《勞動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擁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裁員公司重新招收員工時,享有優先被錄取的權利。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也就是說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在面對企業裁員,或者是招重新招錄新的員工時,他們都享有優先的權利。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還享有一種特別權利。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舉例說明一下。張三在a公司,工作了12年,已連續簽訂了4次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就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因此張三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7年開始,每月支付自己雙倍的工資收入。當然用人單位可能只願意,從第11年開始支付其每月雙倍的工資。
通常情況之下,有關部門的裁決,會以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從第7年開始,就應該支付勞動者每月雙倍的工資。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企裡意味著終生穩定的工作。
通常情況來說,在國企裡擁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要不觸犯原則性的大問題,犯一些重大的錯誤,幾乎能夠確保自己工作的穩定,沒有什麼失業的風險。
這比那一些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來說,他們工作的穩定性要強得多。比如那一些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只要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存在著被用人單位解聘的可能。
此時,如果用人單位解聘了這種固定期限合同同的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只會給其支付,一年1月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那些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他們就可以得到每年兩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賠償金。
所以,如果按正規的解聘途徑執行,那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比其他的勞動者得到的經濟補償金要高得多。
無論在什麼樣的企業單位裡的勞動者,都應該重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忽視和小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自己帶來的權益與保障。
只要有條件和機會,能夠簽訂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最好是一定要簽訂,畢竟這對我們來說是一種很好的保護措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遊戲人超超
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代表是鐵飯碗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員工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代表就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約定的解除或終止的條件出現時,如員工嚴重違紀、達到退休年齡等等,仍然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代表如下情形:
一是企業認可員工多方面的原因。如員工工作認真、為人上進和團結同事等。
二是員工已是老員工,距離退休年齡不遠,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是企業已與員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員工自己要求籤訂固定勞動合同的除外。
和諧勞動關係
由於我們單位是國企,管理崗位是固定的,而且管理崗位有一個硬性條件就是必須是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才能擔任。但是,學生出身的幹部一般都是高分低能,根本就勝任不了基層主管部門領導的職務。
沒有辦法,我們單位才衍生出來一個“固定工”的說法。
但凡是固定工,就是介於幹部與工人之間的一個身份,說明這樣的工人基本都是部門主管和領導,業務能力很強。然後沒有固定的用工合同期限。
A寒夜溫暖如春
大家好!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勞動爭議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分為: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期限”,也就是沒有到期時間的合同。
我國法律為保護員工,規定滿足一定情形時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即:
一、是鐵飯碗嗎?
那麼是不是意味著,簽了這樣的合同就高枕無憂,不用遵守公司的制度了呢?
並不是。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如果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等行為,公司一樣是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用給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具體來說,有下列的這些情況: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二、公司可以拒絕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滿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時,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公司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說,決定權在員工而不是公司,員工既可決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決定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不享有該權利,只享有訂立的義務。
公司如不履行該義務,還應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帶來的一個問題是,如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員工與公司卻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此時還能主張相應權利嗎?筆者認為,員工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署名,即表示其與單位就此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除非其有證據證明對方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行為。
三、勞務派遣中如何適用?
2013年8月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
但最終公佈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刪去了部分內容,只是在第五條規定了:
但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員工連續與公司訂立兩次勞動合同,在合同屆滿之前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如何處理?有觀點認為,按勞動合同法體例講,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一般規定,而“勞務派遣”單列一節,是特殊規定,在特殊規定中已經規定了派遣單位應當訂立“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因此不應再適用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
但筆者認為,這不是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的關係,上述規定並沒有排除員工享有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對比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對一般規定中經濟補償的特殊規定,應當優先使用。綜上,筆者認為勞務派遣中應當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西郊有雨
根據題主的這個問題,可以看出您對國企無固定期限合同,還不是很瞭解其到底有何作用與好處!我也看了其他朋友的回答,發現有不少人,也沒有真正理解透徹。因此,我將藉此機會向各位職場朋友說說此問題。
一、什麼叫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凡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僱傭關係,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其目的是為了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僱傭時間的長短關係,而將勞動合同分為期限合同(以前叫臨時合同)、固定期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前叫長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應注意“無確定”“終止時間”,兩個修飾限制的詞語,它表明了勞動者是可以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到退休,當然這也只是理論上的表述!要想實現這一點,肯定是會有一些具體條件得滿足。這點後面再說!
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第1個好處:保障勞動者工作的穩定性與持續性,簡單點說就是勞動者不容易失業。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有哪幾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已經非常明確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有3種情形,其中第3種,只是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那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用人單位裁員和招錄中的作用。
1、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在面對公司裁員時,可以享受優先留用的權力。
《勞動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擁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裁員公司重新招收員工時,享有優先被錄取的權利。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也就是說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在面對企業裁員,或者是招重新招錄新的員工時,他們都享有優先的權利。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還享有一種特別權利。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舉例說明一下。張三在a公司,工作了12年,已連續簽訂了4次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就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因此張三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7年開始,每月支付自己雙倍的工資收入。當然用人單位可能只願意,從第11年開始支付其每月雙倍的工資。
通常情況之下,有關部門的裁決,會以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從第7年開始,就應該支付勞動者每月雙倍的工資。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企裡意味著終生穩定的工作。
通常情況來說,在國企裡擁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要不觸犯原則性的大問題,犯一些重大的錯誤,幾乎能夠確保自己工作的穩定,沒有什麼失業的風險。
這比那一些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來說,他們工作的穩定性要強得多。比如那一些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只要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存在著被用人單位解聘的可能。
此時,如果用人單位解聘了這種固定期限合同同的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只會給其支付,一年1月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那些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他們就可以得到每年兩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賠償金。
所以,如果按正規的解聘途徑執行,那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比其他的勞動者得到的經濟補償金要高得多。
無論在什麼樣的企業單位裡的勞動者,都應該重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忽視和小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自己帶來的權益與保障。
只要有條件和機會,能夠簽訂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最好是一定要簽訂,畢竟這對我們來說是一種很好的保護措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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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這麼多年的經驗及調研,個人感覺有固定合同與無固定合同在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收入待遇方面並沒有任何的區別。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論你在單位工作多少年,除非是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否則無論是公司不再給你續約,又或者是把你調整到你不想去的崗位,在這些情況之下你離開公司,公司就必須給予你經濟賠償。你在公司工作了多少年,就賠償你多少個月,賠償金額為公司提出解除合約的那一天起對上12個月的平均數。
即使是無固定合同的員工,也是一樣可以解僱的,只不過是賠償金額的多少而已。而且勞動法也規定,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20個月。所以如果你在國企工作超過20年,而公司解僱你的話,你就顯得很吃虧了。
因此我才覺得,是否無固定合同並不重要,關鍵是看你在公司裡面工作的是否開心,自己的能力是否得到體現。
智慧地球拓墾者
代表企業不能隨便辭退你,只要你不想走,一直能工作到退休。
浮雲來去1
我目前簽訂的合同裡面有滿幾年後就自動轉為無限期合同條款。不過並沒感覺多好,因為工資難漲啊,正常來說三年合同期限,到期後無論重新續約還是換公司,工資的漲幅遠比靠著普調高得多。
張大大大胖
不代表什麼,一樣可解除或終止,唯一的用處企業裁員時,最後才輪到無固期的。
楓葉留香
玩在無固定期限都被一批人破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