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小區的地面停車位最近被物業要求收費了。合理嗎?

紅太狼4996


謝謝提問!

首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所以,目前多數商品房在銷售時,開發商和購買者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通過出租、出售或附贈等方式,約定其歸業主專有或專用。在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為車庫、車位歸業主共有。

只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車的車位,才屬業主共有。即使是業主共有的車位,收取一定的停車費也是合理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其次,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有權對車輛在小區內公共場地或者佔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進行管理和收費。收取的停車費按照物業公司與業主大會達成的協議進行利益分配。 實際上,物業公司並不是收取停車費的主體。

再次,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質疑。如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 物價部門:必須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小區停車位可以收費,但並不意味著可以自由收費。收費必須取得市物價部門的允許,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停車費的收費標準,應根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

其中,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具體定價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和停放服務供求關係確定。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尚房揭法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小區內的所有地面、綠化等均為業主所有,物業在沒經過業委會同意的前提下向業主收費,是極不合理的,是一種侵權行為。應向業委會反應,若業委會不作為,則應該動員全體業主聘請律師與物業理論,維護業主自身的權益。


律師同城


如果是停車管理費,那也說得過去,因為你畢竟停在他的管理區域,但他無權收車位費,除非業委授權,因為車位是全體業主的,跟他沒關係


笑看人生184941287


物業單位私自收取地面停車費為侵權行為。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小區規劃內已經公攤至房價、建築物面積的公共物權規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單位可與業主協商地上車位管理費用,但不得收取地上停車長、短期租賃費或對外售賣。

物業單位收取地上停車費,則需判斷物業單位收取的是什麼性質的費用。

1、若物業單位收取地上車位管理費,物業單位需與全體業主進行協商費用標準。

2、若物業單位租賃或售賣車位,則屬於違法行為。業主可以拒絕或者起訴物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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