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最近被物业要求收费了。合理吗?

红太狼4996


谢谢提问!

首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再次,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尚房揭法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小区内的所有地面、绿化等均为业主所有,物业在没经过业委会同意的前提下向业主收费,是极不合理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业委会反应,若业委会不作为,则应该动员全体业主聘请律师与物业理论,维护业主自身的权益。


律师同城


如果是停车管理费,那也说得过去,因为你毕竟停在他的管理区域,但他无权收车位费,除非业委授权,因为车位是全体业主的,跟他没关系


笑看人生184941287


物业单位私自收取地面停车费为侵权行为。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规划内已经公摊至房价、建筑物面积的公共物权规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单位可与业主协商地上车位管理费用,但不得收取地上停车长、短期租赁费或对外售卖。

物业单位收取地上停车费,则需判断物业单位收取的是什么性质的费用。

1、若物业单位收取地上车位管理费,物业单位需与全体业主进行协商费用标准。

2、若物业单位租赁或售卖车位,则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可以拒绝或者起诉物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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