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一工人挑高壓線意外觸電,治療費用遭三方“踢皮球”......

僱主劉國棟所在某建材公司的車輛觸碰高壓電線無法繼續行駛,在一旁幹活的張強看到後跳上車頂欲挑開電線卻意外觸電受傷。為了討要醫藥費,張強多次和某建材公司、某電力公司協商,但都沒有得到解決。隨後,他一紙訴狀將劉國棟、某建材公司、某電力公司告上了法庭。


循化一工人挑高壓線意外觸電,治療費用遭三方“踢皮球”......

(網絡圖片)

案起緣由

男子意外觸電

2017年4月22日,某建材公司的司機楊翔駕駛混凝土泵車前往海東市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積石鎮南環路一工地處澆灌作業,當他駕車經過35千伏高壓輸電線路段時,混凝土泵車頂部觸碰到高壓電線。此時,在一旁幹活的張強看到是僱主劉國棟公司的車受阻,張強便爬到車頂欲挑開電線時遭到電擊,其背部、右足不同程度燒傷,頭皮破損。觸電後,同樣也在附近的劉國棟聽到呼叫後立即將他送往醫院。

張強住院後,接受了112天治療,總共花去醫藥費121366.83元。劉國棟墊付了10000元,劉國棟所在的某建材公司墊付了47000元。

被燒傷後,張強多次找到劉國棟和某建材公司、某電力公司協商,最終與劉國棟達成協議,劉國棟墊付的10000元醫藥費作為賠償費用。但和某建材公司和某電力公司一直沒有達成協議。去年8月8日,張強將劉國棟、某建材公司以及某電力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

其間,張強對自己的傷情做了司法鑑定。2018年11月8日,某司法鑑定中心對張強的傷情出具了鑑定意見。張強系電燒傷10%、燒傷休克(重度)、急性腎功能不全、頭皮裂傷清創縫合術後、右足Ⅲ、Ⅳ、Ⅴ趾乾性壞死,體表瘢痕,構成十級傷殘。右足3-5趾缺失功能喪失,構成十級傷殘。據鑑定,張強因損傷所致的誤工期為60日至90日、護理期為30日至60日、營養期為60日。

對簿公堂

三方互相推責

今年3月12日,循化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張強向循化縣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我被電擊造成傷殘,他們三方都有責任。我要求三被告支付我醫療費121366.83元、護理費379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40元、營養費7840元、交通費2000元、傷殘賠償金15866.8元、鑑定費2300元、精神賠償金30000元,共計22萬餘元。

被告劉國棟辯稱:“我和原告沒有簽訂僱傭勞務合同,且我已經和原告達成協議,墊付的10000元醫療費作為賠償費用,我不應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某建材公司辯稱:“原告與我公司沒有簽訂僱傭勞務合同,我公司也沒有任何侵害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某電力公司辯稱:“我公司認為,原告與劉國棟存在僱傭關係,原告受劉國棟指使挑開高壓線造成觸電,並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受到傷害,應由原告和僱主劉國棟承擔責任,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循化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多個原因造成損害的,按照原因力大小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傷殘賠償金本屬於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30000元,屬於重疊的訴請,法院不予採納。另外,原告已與被告劉國棟達成和解協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判決被告某建材公司賠償原告張強44736.45元。被告某電力公司賠償原告張強137604.69元。

法槌落定

三方各自擔責

宣判後,某建材公司和某電力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訴。

6月27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上訴人某建材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讓上訴人承擔責任不當,且對部分賠償項目及標準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張強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某電力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觸電的主要原因是爬上已掛住電線的混凝土泵車,次要原因是某建材公司的混凝土泵車未在車輛行駛道路行駛,未經審批強行通過電力設施保護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我公司的上訴請求。”某電力公司還表示,高壓電驗收時是符合標準的。

張強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辯稱:“供電公司是高壓電的產權人也是管理方,應該盡到管理責任。某電力公司稱驗收時是符合標準的辯稱不能成立,因為地形地貌會發生變化,不能保證以後一直符合標準。且事故發生兩三天後某電力公司就將高壓電線拆除,說明該路段高壓電存在安全隱患。”

劉國棟辯稱:“觸電後我及時將張強送到了醫院,並交了10000元的醫療費,事後我們也達成了協議。事故發生後兩三天某電力公司就將高壓電線拆除,說明該路段高壓電存在安全隱患,某電力公司應該承擔責任。”

某建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辯稱:“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涉案的35千伏高壓輸電線路的經營管理人某電力公司是本案張強損害後果的責任主體,並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某電力公司承擔責任。我公司不是高壓線路的管理人,也不是經營者,更不是產權人,因此不能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讓我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某電力公司未盡到監督、檢查責任,未盡到設置警示標誌、劃定保護區的義務,且《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並沒有所謂的車輛通過電力設施區是需要審批的規定。因此,某電力公司是主要責任人。”

二審法院認為,張強身體因觸電受傷,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其上車挑電線的行為會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對造成其人身觸電受傷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某建材公司的混凝土泵車進入電力設施保護區觸碰輸電線路,而且該公司工作人員在場,並未予以制止,以致張強觸電,應當負有一定責任。

某電力公司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不能證明存在免責情形的前提下,應當對輸電線路造成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故某建材公司上訴認為對損害的發生不承擔責任和某電力公司上訴認為不應承擔主要責任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對張強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合計18萬餘元數額的認定符合本案的實際,二審予以確認。另外,原告已與被告劉國棟達成和解協議。綜上,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某建材公司賠償被上訴人張強33269.4元,上訴人某電力公司賠償被上訴人張強126137.6元。

(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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