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有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有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2006年8月29日,铁岭市清河区银达物业管理公司与铁岭市清河区繁荣小区业主尹某在铁岭市清河区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业主尹某作为甲方将其住宅交由银达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委托事项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房屋建筑本体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8项。合同期自当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元。合同签订后银达物业管理公司即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至今。但尹某自2007年9月份至2010年12月末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拖欠未交,金额为718.00元。

银达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缴尹某的物业费,尹某迟迟不交,无奈之下,银达物业管理公司将尹某告上了法庭。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银达物业管理公司和尹某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银达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尹某应给付物业管理费用。

银达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银达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完善之处,应尽快加以完善,但不能因此成为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银达物业管理公司对合同约定的环境卫生的清洁服务亦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水准。

为此,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达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718.00元。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于松洋表示,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太健全,在审理类型各异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存在适用法律困难、争议颇多的情况。在物管企业起诉业主拒交物管费的案件中,不少业主以物管企业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低作为抗辩理由,要求少交或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指标属于软性指标,对于物业管理质量的好坏没有统一的量化考评标准,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又不可能对此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定难度。

于松洋认为,该类案件的实质是服务与收费之间的矛盾,业主希望服务质量高、收费标准低,而物管企业希望多收费用。要调和这对矛盾,可由相关部门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根据提供服务的强度、效果、附加值等进行分类定级,将收取的费用与级别相对应。对于服务质量的评判可引入第三方监督。此外,业主与物管公司签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尽量细化,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发生纠纷时诉讼依据的模糊或缺失。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忠泽说,物业管理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案件,诉讼到法院只有近几年的时间,需探讨的问题还很多。由于目前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审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一或困难的情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尽快提到立法议程,使物业管理行为真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也便于给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

而这类案件又具有群体性纠纷的潜在因素,由于纠纷的原因通常是物管费的交纳、物业管理质量等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共性问题,而业主多处于同一背景,会形成共同的利益圈。在发生纠纷时,业主对纠纷达成一定共识,会通过群体性行为的方式进行诉讼。

这样就导致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率高。虽然于洪区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多以调解结案,但是从目前这类案件整体结案情况看,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能调解的少,多是以判决结案。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大,调解率低:其一,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往往矛盾较为激烈,即使涉及金额不高,双方也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其二,由于纠纷大多涉及小区业主的共同性问题,物管企业担心调解退让后导致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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