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事|供暖不达标可以直接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冬季供暖,市民最怕的就是家里的暖气不热,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新乡事|供暖不达标可以直接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根据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以往的集中供暖期都会出现供暖方和采暖方因暖气消费而产生的纠纷。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是集中供暖期,根据规定,作为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而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对供暖入户的水温没有要求,但是对室内温度有详细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新乡事|供暖不达标可以直接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如果市民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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