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土地承包糾紛怎麼辦?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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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土地承包糾紛怎麼辦?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指引

為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統一全省法院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審判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和中央關於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結合審判經驗和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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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本指引所指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是指與農村土地承包有關的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繼承糾紛等民事糾紛。

02

下列糾紛屬於人民法院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民事案件受理範圍:

1)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履行家庭承包合同引起的糾紛;

2)農戶之間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土地經營權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引起的糾紛;

3)第三人侵害農戶已經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

4)因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引起的糾紛;

5)農戶家庭成員間因土地承包權分割、繼承,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引起的糾紛;

6)農村“四荒”土地、山林果園、養殖水面和其他土地採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引起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侵權糾紛、抵押權糾紛;

7)以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入股引起的股份轉讓、收益分配等糾紛。

03

下列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民事案件受理範圍:

1)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其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案件;

2)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承包土地的四至範圍的;

3)當事人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起訴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土地或簽訂承包合同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方案的,當事人起訴請求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不分配或分配一定比例的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當事人起訴要求分配或增減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用總金額的;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出的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方案因違法被人民法院撤銷後未重新依法做出新的分配方案,當事人起訴要求分配土地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和指導解決的事務和糾紛。

04

對於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鄉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基層糾紛調處機構反映,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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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當事人對土地補償費用分配方案有異議,並訴請支付相應份額的,由組織民主議定程序分配方案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為被告。

村民小組組織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方案,但土地補償費由村民委員會實際控制持有的,可以將實際控制持有土地補償費的村民委員會列為第三人。

06

當事人對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無異議,僅主張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不向其發放補償費的,屬侵權之訴,可以將實際控制持有土地補償費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列為被告。

07

因發包方將尚在承包期內的土地另行發包引起的糾紛,當事人未起訴實際承包方的,為查清事實,可以將實際承包方列為第三人;因承包方將土地承包權互換、轉讓、土地經營權出租(轉包)、入股、代耕引起的糾紛,當事人未將發包人列為被告的,為查清事實,可以將發包方列為第三人。

08

村民小組由小組長代表村民小組參加訴訟。村民小組未推選小組長的,法院核實情況後應通知村民小組所屬村民委員會並在該村民小組所在地張貼應訴通知和開庭公告,可以由該小組村民會議推薦的代表或所屬村民委員會指派的代表參加訴訟。公告期滿,仍無人應訴的,可以缺席審理、判決。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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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抗辯否認原告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民法院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抗辯能否成立進行審查,不得以原告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存在爭議為由直接駁回原告起訴。

10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抗辯否認原告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要求其明確抗辯的內容是主張原告未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還是曾經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後現已經喪失,並根據其不同的抗辯內容進行審查。

11

下列情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抗辯否認原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予支持:

1)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本人戶籍登記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

2)因婚姻(包括女方遷入男方或男方入贅遷入女方)或收養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生產、居住生活的;

3)因國防建設、移民等政策性原因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4)將戶籍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時,已經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其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雖未按程序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但已經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生產、居住生活的;

5)經民主議定程序召開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同意,符合村規民約等可以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其他情形的;

6)法律或國家政策明確規定可以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12

非因生產生活需要,因交通、子女入學、經商等其他原因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將戶籍掛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抗辯否認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予支持,但當事人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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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下列情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抗辯其成員已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不予支持: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女性成員婚後未將戶籍遷出至男方所在地,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生產、居住生活,且未在男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土地、享受土地補償費用分配或男方系城鎮職工、居民的;

2)離婚、喪偶婦女將戶籍遷回本集體經濟組織,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生產、居住生活的;

3)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未遷出戶籍的;

4)雖然將戶籍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但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居住生活,且以承包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

5

)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在大中專院校學習、服義務兵或初級以下士官兵役、服刑將戶籍遷出或註銷的。

14

下列情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抗辯其成員已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予支持:

1)死亡的;

2)已經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3)將戶籍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取得非農業戶籍,已納入國家公務員系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且將承包土地交回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轉讓給其他成員的;

4)經民主議定程序召開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確認,符合村規民約等應認定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其他情形,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的。

15

其他情形中,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綜合考慮當事人戶籍登記狀況、戶籍變動原因、當事人是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家庭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權、當事人是否在承包土地從事勞動生產、當事人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生活以及農村土地對當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通常應把握以下原則:

對於戶籍登記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生產、居住生活的當事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否認其成員資格的,一般不予支持。

戶籍未登記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也未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生產、居住生活的當事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否認其成員資格的,一般應予支持。

戶籍登記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未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生產的當事人,要考慮當事人未獲得承包土地的原因、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和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意見等因素,慎重認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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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時,當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出的分配方案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通常應把握以下原則:

1)分配方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做出,人民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村民自治權,不輕易否定分配方案效力;

2)分配方案未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做出,在案件裁判前也未得到完善,且分配方案的效力對案件實體處理有直接影響的,應當依法確認分配方案無效;

3)分配方案雖然系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做出,但其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國家政策,或剝奪、侵害特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權,應確認其相關內容無效。

17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和徵收土地的性質,經民主議定程序做出的分配方案決定對不同成員按不同比例分配,或者對戶籍已遷出的村民、已取得非農業戶口的村民予以一定比例分配,當事人要求按相同比例分配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分配方案明顯不合理的,可以予以調整。

18

分配方案排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權,當事人主張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用,被徵收土地包含了當事人承包土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分配方案確定其應得的土地補償費用金額;被徵收土地系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根據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其應得的金額。

19

當事人主張補償費但未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等補償費項目及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釋明其予以明確,如有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核實徵地補償方案所確定補償費用的具體情況。

五、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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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方以互換、轉讓、出租(轉包)、入股、代耕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已經簽訂了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書面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21

家庭承包方以互換、轉讓、出租(轉包)、入股、代耕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對土地流轉性質是轉讓土地承包權,還是土地經營權出租(轉包)、代耕存在爭議的,可以根據流轉原因、合同履行情況、權證登記、農業補貼領取、實際耕作期限長短等因素綜合認定流轉的性質:

1)當事人將其家庭承包土地交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或為耕作土地將戶籍從其他集體經濟組織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長期耕作,未簽訂書面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登記到實際耕作人名下的,視為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主張系出租(轉包)或代耕,要求耕作人返還土地或主張取得該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2

)當事人將其家庭承包土地交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耕作,未簽訂書面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仍登記為該當事人、農業補貼亦由該當事人領取,其主張系出租(轉包)或代耕,要求耕作人返還土地或主張取得該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一般應予支持。因收回承包土地造成耕作人實際損失的,當事人應根據過錯程度予以補償。

22

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後,當事人流轉土地,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對轉讓土地承包權還是土地經營權存在爭議的,一般應認定為流轉土地經營權。

23

採取出租(轉包)、入股、代耕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未向發包方備案,發包方、當事人以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流轉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24

家庭承包方代表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若符合表見代理的規定,可以認定流轉合同有效。

25

農戶家庭內部成員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徵地補償費用分配發生糾紛的,通常以農戶代表人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已經領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限,在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內部進行平均分割分配,確認各自享有的份額。

26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民主議定程序將未承包到戶的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發包方或發包方所屬半數以上村民以未履行民主議定程序或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為由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可以按以下原則處理:

1)在保護村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儘量維護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對於承包合同簽訂時法律尚無民主議定程序規定;承包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多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未提出異議;承包人已經長期持續做了大量投入,仍需長期投入才能獲得回報,確認合同無效或解除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情形,一般不予支持;

2)對於承包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違法、承包人改變農業土地用地性質、發包方與承包方惡意串通損害村民利益等情形,可以確認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3)確認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後,應根據當事人過錯確定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後各自的民事責任,對承包人合理的投入和損失應當予以保護;

4)對於承包合同簽訂時約定的承包價款過分低於現在的市場行情的土地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維護合同效力的同時,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變更訴請,通過調整承包合同價款的方法平衡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六、工作原則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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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具有政策性強、事實查證難、當事人訴訟能力偏低、矛盾容易激化,處理難度大等特點。全省各級法院要結合推廣“尋烏經驗”深度參與鄉村治理工作,對矛盾尖銳、疑難複雜、涉及面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主動向當地黨委彙報,積極聯動鄉鎮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爭取政府加大協調和指導力度,發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機構、基層調解組織、民間理事會解決糾紛的功能,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28

人民法院審理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時,應當對土地補償費是否已經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有尚未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用進行調查瞭解。對徵收補償費用尚未分配的,應及時協調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暫停分配或留存一定數額的資金。必要時,可以指導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凍結一定數額的資金。

轄區因城市建設大量徵用農村土地,已經有土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起訴到法院或有大量此類糾紛苗頭的,要及時與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溝通,提出司法建議,協調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訂合理合法公平的分配方案,做好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預防工作。

29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加強對農民當事人的訴訟指引和指導,幫助農民當事人採用合適的途徑維護自身權利,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尚未經過任何調解程序的,可以引導當事人接受訴前調解,按照《全省法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操作規程》的規定委託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委員會、民間理事會進行調解,或邀請基層組織代表、基層政府代表參加調解。

與案件審理相關的重要事實需要進一步查證,農民當事人沒有舉證能力或無法調取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導農民當事人提出調查取證申請或適當增加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

30

對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發生的新類型案件,中基層法院要在審理案件時加強對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注重裁判文書說理,有典型性和重要指導意義案件要及時形成案例,向上級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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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31

本審判工作指引供全省法院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時參考適用,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或者國家政策有明確要求的,應當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和國家政策精神辦理。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審判疑難問題研究》是2018年全省法院“大調研、大提升”活動重點調研課題。調研報告全面分析了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並有針對性的提出瞭解決方案,形成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指引》這一成果。現結合調研報告主要內容對審判指引有關規範條款的起草思路、原因、含義和內容進行解讀,以便全省民事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準確理解和參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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