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他們把自己送進了牢房

欠債還錢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但有些債權人為了討債,不計後果採取極端手段,限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更甚者對債務人進行毆打、辱罵,侵害了債務人的權益,走上了犯罪道路。

案例一:代為討債,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2017年10月21日,馮某受劉某、陳某夫婦(均另案處理)的請託,向周某索要債務並“教訓” 周某一頓。

於是,馮某夥同周某甲、周某乙、馬某於當天22時許,伺機將周某強行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為迫使周某還債,馮某等人多次對周某實施毆打、脫衣、罰站、潑冷水等體罰、虐待行為,迫使周某打下一張十萬元的欠條,周某乙還對周某實施言語威脅。次日早上7時許,周某趁馮某等人不備,通過電話報警,民警前來將馮某等四人當場抓獲。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馮某、周某甲、周某乙、馬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四人在非法拘禁期間還對周某實施毆打、虐待、侮辱等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四人在被抓獲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馮某、周某甲、周某乙、馬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十個月不等。

案例二:逼迫還款,債主惹來牢獄之災

2017年3月,肖某介紹袁某投資黃某承包的砂石料工程,後袁某要求撤資,黃某遂向袁某出具一張欠條。同年10月,袁某夥同周某等人到洪湖市黃某的家中討要債務。因雙方協商未果,黃某跟隨周某等人來到陽新,隨後被周某拘禁在陽新縣某賓館。在得知黃某家屬報警後,周某便用啤酒瓶毆打黃某,為躲避警察追捕,袁某、周某等人開車將黃某帶到偏僻的山裡逼迫其還款,在黃某家屬向袁某償還欠款12.1萬元後,袁某才將黃某放走。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袁某、周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鑑於二人已獲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但拘禁過程中毆打被害人,酌情從重處罰,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袁某、周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提示】合理討債的正確方式

一、調解法,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並經調解達成協議。

二、仲裁法,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

三、訴訟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較為複雜或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的債務糾紛。

四、申請支付令法,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對債務債權明確、合法的,發出支付令,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普法課堂】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以上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以上三款罪的,依照以上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湖北日報記者楊康、通訊員楊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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