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就會“不犯錯”?

“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有嚴格規定,豈能隨意出售指標?”“買賣參保指標,不知道是違法行為嗎?”在證據和紀法規定面前,方輪迪這才幡然醒悟,原來自己一直自以為“為公不犯錯”的行為,已經對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5月13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2015年3月,面對徵地後的121個剩餘參保指標,浙江省舟山市岱山縣高亭鎮塘墩村時任黨支部書記方輪迪,提議並先後主持召開了塘墩村黨支部支委會議、村“兩委”班子擴大會議和村民代表大會等會議,最終經集體討論決定,將這121個指標以每個1萬元的價格出售,出售指標的收入納入村裡的集體收入。2019年2月20日,方輪迪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對於出售剩餘參保指標問題,方輪迪當時認為,“我們不貪不佔,一心為公,也經過了集體決議,即使以後出現問題,也能說得清楚。”他把“為公”當成了“不犯錯”的金鐘罩。可“為公”當真就會“不犯錯”?

實際上,“為公”犯不犯錯,一方面要看有沒有違反法紀。對公職人員而言,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有嚴格規定,隨意出售指標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方輪迪作為村黨支部書記,隨意出售本該保障被徵地農民生活的基本養老保險,根本沒把黨紀國法放在眼裡,是藐視法律,肆意踐踏法的表現。“為公不犯錯”,只是其一個看似聰明的說辭,實則是一種不健康心態的萌發,是企圖為自己“掩耳盜鈴”編織的美麗藉口。方輪迪違反紀律和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濫用職權,顯然犯了錯誤。

“為公”犯不犯錯,另一方面,還要看有沒有用權失範。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領導幹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對權力進行有效約束,防止權力失控、行為失範。方輪迪以“集體決議”形式作出出售參保指標的違法決定,用權任性、失範,不僅損害了群眾的利益,更嚴重敗壞了黨風政風,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儘管方輪迪一心為村裡謀福利的初衷看似樸素,但“經集體決議”“錢沒進自己的腰包”絕不能成為他減輕罪責的“砝碼”。

村幹部直面群眾,是黨的政策的直接執行者、帶領群眾脫貧致富的引路人,“官”雖不大,但行使的權力卻涉及方方面面,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只有帶頭遵守法紀,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這樣才有“為公不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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