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责令限期拆除,六个必要要求,是什么?

申请人:天津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某

案情介绍

【案例】责令限期拆除,六个必要要求,是什么?

李先生在南淮淀村种植小区搭建温室大棚从事生猪养殖。

当地政府开展菜篮子工程,而李先生的温室大棚正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于是,政府以李先生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超标建设看护房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政府限其3日内自行拆除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种植条件和农业用途。

案件分析

李先生在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种植小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检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后进行立案查处,于2018年10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申请人3日内自行拆除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种植条件和农业用途,但政府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下达前未告知李先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决定书中未写明教济途径和救济期限。

【案例】责令限期拆除,六个必要要求,是什么?

判决结果

撤销政府对李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令限期拆除,六个必要要求,是什么?

一、文书名称,是否恰当准确?

“司法强拆”,针对的是“征地、拆迁”。而“责令限期拆除”,则针对的是“违建”。

二者不能混淆,否则,是存在着违法的可能。

【案例】责令限期拆除,六个必要要求,是什么?

二、作出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被征收人,需要关注自己房屋所在区域性质,与作出主体之间是否对应。

(一)征地、拆迁中的“强拆”,只能由法院执行。只有市(或县)政府,才有权向法院申请。

(二)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书的,主体有4类:

1、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3、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镇、乡政府;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4、集中行使城乡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部门,也可作出。

此四类主体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均无权作出此类文书。

【案例】责令限期拆除,六个必要要求,是什么?

三、对涉案建筑物体的确定,是否准确?

如果所作文书,与建筑物体的位置、名称实际有误,会被依法撤销重作。

四、对涉案建筑物体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

如面积、层数多少,合法面积与违法面积各是多少等,在实践中,一些限期拆除文书极为简略,一些关键的信息都缺失,往往是不能成立的。

五、文书,是否依法送达?

应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送达的规定。文书应直接送交违建当事人,在非其拒绝接收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程序。所以,若将文书直接贴在被征收人墙上、门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程序要求的,这也将是被征收人,在提起复议、诉讼时,主诉的违法点。

六、对被征收人的法定救济权利,在文书中,是否保障了?

至文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最后一天,行政机关均无权径行拆除涉案房屋。须等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再推进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实践中的今天贴出文书,明天就来强拆的做法,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一表述应当出现在限期拆除文书上。

法律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暂时中止强制拆除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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