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適用房將規範上市!滿5年獲完全產權後可交易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近日,市住建局結合汕頭市實際,擬定《汕頭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公示內容,本市金平區、龍湖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適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稱經適房)是指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和銷售,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適房只能由購房人(產權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住,除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情形外,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閒置和擅自改變住房用途。除購房按揭外,經適房不得進行抵押

汕頭經濟適用房將規範上市!滿5年獲完全產權後可交易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到,購買經適房滿5年(從取得全額購房發票之日起計算)並取得經適房不動產登記證件的,購房人可以按以下規定交納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後,進行上市交易或辦理完全產權的不動產登記證件:

(一)購買經適房後由于贈予、法院判決、購房人婚姻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產,或購買經適房之前已經擁有住房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適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二)購買經適房後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適房差價的10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三)除(一)、(二)項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適房差價的2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按照上市交易時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基準房價確定。

汕頭經濟適用房將規範上市!滿5年獲完全產權後可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適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的;

(二)已被政府列入徵收範圍的;

(三)未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補繳土地收益價款的;

(四)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汕頭經濟適用房將規範上市!滿5年獲完全產權後可交易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到,經適房上市交易,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上市交易時申報出售的價格高於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政府不予回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價格回購:

購房人自願退出經適房,交由政府回購的;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權回購,回購價格按照經適房原價格折舊每年扣減1.5% 計算,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一)將所購經適房私自轉讓、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且二次以上告知3個月內拒不改正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適房的,除按本條回購外,同時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回購經適房的,對購房人投入經適房的室內裝飾裝修等費用不予補償。回購的經適房作為公租房房源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配租。折舊年限從購房人簽訂經適房買賣合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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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對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經適房家庭,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適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其經適房的租賃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該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記入誠信檔案。經適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還規範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的辦理程序和回購經適房的辦理程序。已購經適房上市交易的,從申請上市交易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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