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為屬於串通投標

(1)投標者之間串標: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某一投標人給予其他投標人以適當的經濟補償後,這些投標人的投標均由其組織,不論誰中標,均由其承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標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招標人向投標人洩露標底;

招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者額外補償.

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招標者為某一特定的投標者量身定做招標文件,排斥其他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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