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当庭宣判

河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当庭宣判

2019年5月10日,河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在河口县法院一楼大法庭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社区群众、被告人亲属等80余人参加了旁听。

河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当庭宣判

2018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GBR603货车从蒙河高速公路K214、K203附近非法开口处多次出入蒙河高速公路。被告人朱某某反复多次驾驶车辆通过非法道口出入高速公路,足以使正常过往的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当庭宣判

控辩双方就罪与非罪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公诉人从事实、证据、犯罪本质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对法律适用进行论证,并进行法庭教育,清晰地向法庭表达了公诉方在焦点问题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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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个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云GBR603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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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构成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一名驾驶车辆通过非法开口处出入高速公路的司机,虽然事前未与私开道口的人员合谋 ,但反复多次驾车通过道口出入高速公路,由于其行为足以使正常过往的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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