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一家投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的股東 該怎麼處理?

发现一家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的股东 该怎么处理?

招標採購重難點問題解析,主講郭憲

发现一家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的股东 该怎么处理?

【問題10】:

代理了一個政府採購項目,發現一家投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投標公司的股東(佔股50%,按公司法和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規定屬於控股),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那麼這種情況是不是屬於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控股關係”?是不是屬於本條規定的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情形?這兩家公司能不能參加本項目投標?

【講解】: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該條款所規定的控股關係僅限於直接控股關係,而不包括間接的控股關係。

因此,本政府採購項目的兩個潛在投標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且不存在直接的控股關係,則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對關聯供應商及存在利益衝突的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目政府採購活動的限制性規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這兩家公司可以同時參加本項目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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